关于“切实减轻煤炭企业税费负担”建议的答复(摘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2-16
摘要: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你们所提建议,加快推进煤炭资源税改革,清理和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优化税费结构,使煤炭行业税费负担更加合理。对于你们提出的对资源濒临枯竭矿井给予资源税优惠、建立和完善资源税退税政策的建议,我们将在推进资源税改革过程中统筹研究。

关于“切实减轻煤炭企业税费负担”建议的答复(摘要)

  一、关于加快推进煤炭产业税费改革

  与不少国家类似,我国实行由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行为税、资源税组成的复合税制。煤炭行业适用的主要税种包括对各类企业普遍征收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对油气、煤炭、铁矿石等资源开采企业征收的资源税。近年来,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国家着力推进税制改革,不断规范和优化税制:一是税种数量大大减少。由1994年的23个减少至目前的18个;二是税收负担明显降低。2007年实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将税率由33%下调到25%,并对技术创新、科技进步、节能环保等给予税收优惠;2009年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购进固定资产(除房地产外)所含进项税抵扣进项税,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特别是矿山企业增值税负担。此外,由于煤炭资源税长期实行从量定额计征,且除焦煤外,其他煤炭税额标准自2006年以来基本未作调整,其负担率实际上是下降的。

  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领域的税费关系,近年来我部会同有关部门一直在积极推进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拟在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同时,将与资源税性质类似,征收对象、计征方式相同的收费基金并入资源税;取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违法违规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项目,特别是各地违规设立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以及利用或凭借政府行政权力向企业强制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实行强买强卖居间收取价差等收费。此外,考虑到煤炭资源税收入属于地方收入,资源禀赋等情况各地差异较大,煤炭资源税拟采用幅度比例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资源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企业承受能力、地方财力状况、清理收费基金等因素,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目前,我们已提出改革方案,待条件成熟、国务院批准后即可组织实施。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你们所提建议,加快推进煤炭资源税改革,清理和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优化税费结构,使煤炭行业税费负担更加合理。对于你们提出的对资源濒临枯竭矿井给予资源税优惠、建立和完善资源税退税政策的建议,我们将在推进资源税改革过程中统筹研究。

  二、关于降低煤炭产品增值税税率

  1994年税制改革时,由于部分矿产品仍实行计划价格和计划调拨,历史遗留问题较多,采掘业整体不景气。为保证税制改革的平稳过渡,当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将包括煤炭在内的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税率由17%调整为13%。这一政策对采掘业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一定作用,但也出现一些问题。一是对煤炭等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使用低税率,不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二是减少了资源开采地的税收收入,造成税源地与税收收入相背离,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资源开采地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三是由于增值税实行环环征税、道道抵扣,即上一环节征收多少下一环节抵扣多少的征收方式,单独降低某一中间产品的增值税税率,虽然会降低本企业的应交增值税,但同样会减少下游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下游企业会要求上游企业采取降低价格等方式弥补其减少抵扣的损失,反而影响产品的正常销售。因此,在2009年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时,将煤炭等矿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为保持增值税的中性特点,需要减少税率档次和控制适用低税率货物的范围,这也是国际上实行增值税制国家的普遍做法。目前适用13%低税率的货物范围仅限于与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相关的粮食、图书、饲料等少数货物。下一步改革和完善增值税制,还将继续按照规范和简化税制的要求,缩小适用低税率货物的范围。而且当前我国节能减排、两型社会建设面临严峻形势,税收政策应当体现资源的稀缺性和国家鼓励资源节约、保护环境的政策导向,下调煤炭增值税的税率,与上述政策导向不符,也会给企业和社会释放错误的政策信号。因此,为公平税负,规范税制,保持税收政策的稳定性,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目前不宜降低煤炭产品的增值税税率。

  三、关于合理确定增值税抵扣范围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2009年,我国增值税实现了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型。按照其原理,上个环节征了税,下个环节才能抵扣;上个环节不征税,则下个环节不能抵扣。由于煤炭企业支付的村庄搬迁、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等费用属于企业成本费用项目支出,不缴纳增值税,因此,无法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目前,煤矿外购的井下附属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已纳入了进项税抵扣范围,但矿井、巷道等不动产等项目尚未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主要原因是不动产等项目仍然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要从根本上解决此类问题,只有通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将不动产等项目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

  经国务院批准,交通运输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邮政业、电信业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已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其他行业的改革方案正在积极研究制定中。你们所提建议,将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不断推进得到落实。

  来源:2014人大代表建议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6年02月16日

标签: 采矿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