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所[1996]2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摘要)[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 人气: 时间:1996-01-24
摘要:为真正实现对集中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就地管理,各级必须重视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尤其对不同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税收制度进行切实培训和学习,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保证所得税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摘要)[全文废止]

鲁国税所[1996]2号                1996-01-24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各地认真执行:

  一、搞好对汇总纳税企业、单位的所得税管理是各级国税机关的重要职责,对于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国税机关应提高认识,克服困难,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加大工作力度,实现对汇总纳税企业、单位所得税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主要领导对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或亲自抓;要搞好工作的统一部署和协调,对涉及政策问题的重要事项凡不易定性的及时向上级国税机关汇报反映,提高执行政策的正确性和统一性。

  二、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应加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纳税的意识,自觉接受所在地国税机关的管理。实行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专业银行、邮电局、铁路局、电力局、保险公司等企业单位,必须按规定核算出本级利润(或亏损),并填报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在按规定向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同时,应按季向同级国税机关报送。客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在接受当地国税机关的检查时,应依法提供有关帐表资料等,协助国税机关依法进行检查。

  三、为真正实现对集中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就地管理,各级必须重视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尤其对不同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税收制度进行切实培训和学习,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保证所得税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

  四、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的所得税检查要注意工作的时效性、执法程序的规范性,提高定性的准确性,加大税收执法的力度和刚性。做到文明检查、规范执法、理顺关系、加强管理。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6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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