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地税发[2004]188号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9-06
摘要:对于企业所得税在国税局缴纳的共管户纳税人申请注销的,国税局先进行注销检查,将已确定的纳税人需补缴的增值税、消费税信息先传递给地税局,地税局据以补征地税局征管的税种。地税局须先进行注销完毕,并在注销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将注销检查结果传递给国税局。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宁地税发[2004]188号         2004-09-06

  税屋提示——依据宁地税规字[2011]3号 南京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第一条条款废止。


市国家税务局各分局(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11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南京市税收征管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关于联合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规定

  (一)关于办理变更登记的范围

  凡发生《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规定的情形,一律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但以下两种情况按注销税务登记办理:

  1、纳税人在市区和两县三区之间(指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和高淳县,下同)变更注册地址或经营地址,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

  2、纳税人的经济性质由内资变更为外资或由外资变更为内资的。

  (二)关于纳税人识别码

  凡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无论何种情况,纳税人识别码一律不变。

  对联办登记前的纳税人地址变更的,地税局在受理时,需查验原国税局赋予的纳税人识别码,发现与地税原识别码不一致的,按照国税局的识别码在系统中进行修改。

  (三)其他相关规定

  1、联合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受理、税务登记证、登记专用章、资料传递以及违章处理等比照《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暂行办法》处理。

  2、国、地税一方主管税务机关若为省直属税务机关征管的,不纳入联办范围。

  二、关于联合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规定

  (一)联合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基本要求

  鼓励和提倡各单位对国、地税共管的纳税人实施联合注销检查,各单位可以按照既有利于提高效率又有利于加强征管的要求积极探索,密切协作。实施联办注销登记要求“统一受理、共同进驻、分别实施、分别处理、信息共享”。

  “统一受理”即国、地税主管的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共同进驻”即国、地税主管的税务机关安排同一时间到申请注销的纳税人实地检查;

  “分别实施”即国、地税主管的税务机关按照各自征管范围分别实施注销检查;

  “分别处理”即国、地税主管的税务机关对各自检查出的问题分别以各自的名义作出处理决定、执行决定以及出具注销通知书;

  “信息共享”即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注销申请、安排检查计划和实施检查过程中及时、主动做好信息沟通。

  (二)联合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具体规定

  1、注销资料的保管

  (1)对国、地税分别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的,由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对各自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进行收缴归档,对各自发售的发票进行缴销;

  (2)对国、地税联合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的,凡在国税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联合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由国税部门归档;其它纳税人,联合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由地税部门归档。由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对各自发售的发票进行缴销;

  2、联办注销登记的信息传递

  (1)受理纳税人注销申请的一方在受理申请时,无论税务登记证件由谁归档均当场予以收回。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注销的纳税人清册及应由对方归档的税务登记证件移交给对方。

  (2)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具体实施注销检查的部门,应及时联系,共同确定实施检查的时间。

  (3)双方在检查过程 应加强检查信息的共享,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双方应做好各自检查情况的沟通,确保所有应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三)其他特殊问题的规定

  1、对申请注销的纳税人在国、地税均领购发票的,由受理一方在受理时对自己发售的发票进行查验缴销,另一方在实施检查时对自己发售的发票进行查验缴销。

  2、对个体工商业户的注销申请,仍按联办注销登记的规定统一受理,进行信息传递,由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各自的管理规定进行案头稽核或实地检查。

  3、国、地税一方主管税务机关为省直属税务机关征管的纳税人,提出注销申请的,仍按联办注销登记的规定统一受理,进行信息传递,由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向省直属税务机关传递信息。

  4、仅申请注销一方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由申请一方受理后将受理信息传递给对方备案。

  5、对未实施联合注销检查的,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以下要求做好信息的传递工作:

  (1)对于企业所得税在地税局缴纳的共管户纳税人申请注销的,一律由国税局先进行注销完毕,并在注销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将注销检查的结果传递给地税局。

  (2)对于企业所得税在国税局缴纳的共管户纳税人申请注销的,国税局先进行注销检查,将已确定的纳税人需补缴的增值税、消费税信息先传递给地税局,地税局据以补征地税局征管的税种。地税局须先进行注销完毕,并在注销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将注销检查结果传递给国税局。

  三、关于非正常户信息交换的规定

  1、市国、地税局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应将上季度认定的非正常户信息传递给对方进行比对,传递信息包括:纳税人识别码、纳税人名称、纳税人注册地址、法人代表(业主)姓名以及认定原因等,并将比对的结果及时反馈给对方。

  2、对国、地税均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可以由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共同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四、关于联合办理个体工商业户停复业登记的规定

  鼓励和提倡各单位联合办理个体工商业户的停复业,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按照强化税收征管,提高征管效率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积极探索,加强协作,自行制定联办的实施方案,报市局备案。

  五、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严密本市税收征管的大局出发,做好上述各顶工作。各单位在制定有关征管措施时,涉及到联办登记工作的,应事先通知对方,以便于双方的协调。

  2、各单位要明确专人专岗负责信息资料的交换、传递,落实好责任,相关部门应建立固化的协调机制,按月或季度召开协调会,共同商研有关问题。

  3、各单位要将实际工作中需要市局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馈。市国、地税局相关部门要对联办登记工作进行跟踪管理,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及时解决基层提出的问题。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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