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嘉地税二[1999]170号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6-30
摘要:为正确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以下简称减免税)管理,促进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更好地执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充分发挥减免税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嘉地税二[1999]170号        1999-06-30


本级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对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浙地税二[1998]28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市局制定的《嘉兴市本级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附件:嘉兴市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06月30日

嘉兴市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

  为正确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以下简称减免税)管理,促进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更好地执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充分发挥减免税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减免税报批范围

  凡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属于减免税的报批范围。具体有:1.高新技术企业;2.新办第三产业;3.为农业生产服务行业;4.资源综合利用企业;5.老少边穷地区企业;6.国有农口企业;7.乡镇企业减征10%部分;8.就业服务企业;9.校办企业;10.民政福利和优扶福利企业;11.受灾企业;12.其他减免税企业。对于符合规定报批范围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一律不准自行减免税。超出减免税规定范围的,不得报批减免税。

  二、减免税申请

  纳税人申请企业所得税减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书面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的依据、范围、年限、金额、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二)申请减免税报告表。包括一般企业申请减免税报告表,特殊行业企业减免所得税报告表。

  (三)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主要有:

  1.企业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副本(申请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的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或文件(申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的企业);

  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鉴定证书或文件(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的企业);

  4.企业安置下岗、失业、富余人员情况表(申请享受安置失业、下岗、富余人员减免税的企业,附表4,全省统一);

  5.校办企业界定、年检合格证(申请享受校办企业减免税的企业);

  6.福利企业“四表一册”及年检合格证书(申请享受福利企业减免税的企业);

  7.受灾企业资产损失情况统计表及有关部门证明材料(申请享受灾情减免税的企业);

  8.其他减免税所需资料(申请其他减免税企业)。

  纳税人必须如实提供以上资料,基层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时间为当年度的10月份开始到12月底前结束,市局受理各分局的减免税请示到次年的1月底前结束。逾期减免税申请原则上不再办理审批和上报。

  超过一年以上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应逐年申请。新办企业当年经营不满半年,可由纳税人自行选择当年申请减免税或推迟执行期限,从次年度开始计算。

  本级各地税分局按税收管理权限向市局分别报送企业减免税审批材料时,应行正式“请示”公文。同时,必须随文报送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报告,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及企业安置下岗、失业、富余人员情况表,福利、校办企业年检年审合格证书或文件。纳税人其他有关材料由本级各地税分局实行档案管理。

  三、减免税审批要求

  (一)必须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为依据。

  (二)经办人员应认真核对纳税人申请减免手续是否完备,校办企业、民政福利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是否经过由地税机关参加的年检年审,所需资料是否齐全。

  (三)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申请后,要及时办理。对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全的,要及时通知纳税人。

  (四)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原则上实行一年一批。

  四、减免税审批权限

  审批减免税,应当按照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权限办理,由县(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行使减免税的审批权。具体按如下管理权限执行。

  (一)属本办法第一条减免税报批范围内第1、2、3、4、5、6、7、12款的减免税由分局审核后报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属于本办法第一条减免税报批范围内第8、9、10、11款的减免税管理权限,纳税人年减免税款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由分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纳税人年减免税额超过20万元的,由市局审核后,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五、减免税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通过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审批机关不得直接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申请。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减免申请后,必须对申报内容逐项核实,相关指标必须填列齐全,字迹清楚,并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和报告,并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对金额较大或影响面广的减免事项,要进行专题调查,核实情况后,再作出上报决定。

  (三)各主管地税分局接到减免税报告后,要按照审批权限规定及时进行审核上报。

  六、减免税的监督管理和统计

  减免税税款,除个别有指定用途以外,应统一作为企业“盈余公积国家扶持资金”单独反映,用于企业发展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同时,税务机关要加强减免税的事后监督检查。

  (一)经批准减免的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必须按照统一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按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因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应继续给予减免税或者纳税人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以及纳税人以隐瞒、欺骗手段骗取减免税,或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比照有关规定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有权停止执行减免税政策,情节严重的要追回相应已减免的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罚。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纳税人减免税台帐,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期限、幅度、金额、用途等,并实行档案管理。

  (四)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减免税企业类别、户数,减免税金额等指标填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情况统计表”(附表5),逐级汇总和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同时上报市局。

  以前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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