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力开展个体工商户建帐和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2]102号 2002-9-17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力开展个体工商户建帐和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当在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切实采取措施,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防止个体税收流失,确保2002年度个体税收(不含私营税收)收入比上年实际完成数增长10%以上。 二、各地都要选择有条件使用税控收款机的集贸市埸和超市进行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广。税控收款机的产地。型号及其功能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规定之前,税控收款机由使用单位向生产销售单位直接购买,税务机关只负责督促使用,不得参与购销活动。 三、凡达到建帐条件的个体业户必须建帐,拒不建帐或建帐不实的要使用税控收款机,并据实征收;对不符合建帐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要通过测算地段系数、行业系数、经营状况系数,经营面积系数等,实行电子定税,使个体工商户不能因实行“双定”征收方式而少缴税款,偷逃国家税收。 四。各地在加强个体税收管理的有关情况。做法,请及时向省局报告,以便总结推广。 附件:国税发[2002]1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力开展个体工商户建帐和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9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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