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汇编

来源:税屋汇总 作者:税屋汇总 人气: 时间:2021-03-31
摘要:为了支持西部地区的发展,国家在2001年~2010年实施了首轮西部大开发战略,出台了包括税收优惠政策在内的西部大开发政策。2010年7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了西部大开发工作会议,会后印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明确继续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包括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内的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21年3月)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4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3号)

  二、政策要点

  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20年度企业享受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仍执行70%以上。

  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比发生变化,对鼓励类产业企业,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比重由70%降至60%。

  三、注意事项

  1.《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四、案例解析及填报

  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报关联表单,如图:

  F企业为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75%,假定该企业不符合其他优惠政策条件,则该企业2020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60万元(400×15%),减免税额40万元(400×25%-60)。

  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21行填入相关内容。

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行次 类别 项        目 金  额
23   五、应纳税所得额(19-20-21-22) 400
24 应纳税额计算 税率(25%) 25%
25 六、应纳所得税额(23×24) 100
26 减:减免所得税额(填写A107040) 40
27 减:抵免所得税额(填写A107050) 0
28 七、应纳税额(25-26-27) 60
 

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行次 项        目 金 额
21 二十一、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75 %) 40
33 合计(1+2+…+28-29+30+31+32) 4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2015年11月)

  为了支持西部地区的发展,国家在2001年~2010年实施了首轮西部大开发战略,出台了包括税收优惠政策在内的西部大开发政策。2010年7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了西部大开发工作会议,会后印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明确继续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包括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内的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2011年7月27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出台了新一轮为期10年的支持西部大开发的税收政策。 2012年4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确明了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操作规范。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8月2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15年3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 )。纳税人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准确掌握政策规定

  (一)一般规定

  自2011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总分机构规定

  1.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的企业,仅就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优惠地区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企业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以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不考虑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以外分支机构的因素。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和所得税缴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有关审、备案手续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2.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分支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仅以该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和所得税缴纳,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六条和国税函〔2009〕221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执行。有关审核、备案手续向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需将该分支机构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情况及时函告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充分享受叠加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三、 认真做好政策衔接

  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凡已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凡符合享受原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规定条件,但由于尚未取得收入或尚未进入获利年度等原因,2010年12月31日前尚未按照国税发〔2002〕4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完成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手续的,可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享受原税收优惠。

  四、合理界定适用范围

  (一)地区范围

  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江西省赣州市(自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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