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财税[2014]665号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辽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2-12
摘要:为切实发挥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对推进全省创新型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作用,鼓励我省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力度,加快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操作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辽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财税[2014]665号         2014-12-12

  税屋提示——依据辽科发[2017]54号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抓好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的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不含大连)、绥中、昌图县财政局、地税局、科技局、经济和信息化委:

  为切实发挥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对推进全省创新型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作用,鼓励我省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力度,加快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操作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

省科学技术厅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12月12日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08]36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70号)以及《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 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第二章 研发费会计科目设置

  第三条 企业应设立“研发支出”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本科目应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企业不存在的研发支出事项,可不设置相关会计科目。

  1.职工薪酬。

  (1)工资薪金;

  (2)津贴补贴;

  (3)加班工资、奖金、年终加薪;

  (4)五险一金;

  (5)其他。

  2.直接费用(成本)。

  (1)材料;

  (2)燃料;

  (3)动力费用;

  (4)测试手段购置费;

  (5)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费;

  (6)试验费;

  (7)仪器设备维护费;

  (8)仪器租赁费;

  (9)设备租赁费;

  (10)其他。

  3.折旧费用。

  (1)仪器;

  (2)设备;

  (3)其他。

  4.长期待摊费用。

  (1)长期待摊费用;

  (2)其他。

  5.设计费。

  (1)新产品设计费;

  (2)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3)技术图书资料费;

  (4)资料翻译费。

  6.装备调试费。

  装备调试费

  7.无形资产摊销。

  (1)研发软件;

  (2)专利权;

  (3)非专利发明(技术);

  (4)其他专用技术。

  8.其他费用。

  第三章 研发费归集内容

  第四条 职工薪酬。

  1.工资薪金。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

  2.津贴补贴。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津贴、补贴。

  3.加班工资、奖金、年终加薪。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加班工资、奖金、年终加薪。

  4.五险一金。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5.其他。

  研发人员等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包括: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等。

  第五条 直接费用(成本)。

  1.材料。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半成品费用。

  2.燃料。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燃料费用。

  3.动力费用。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动力费用。

  4.测试手段购置费

  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5.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费。

  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6.试验费。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7.仪器设备维护费。

  专门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8.仪器租赁费。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租赁费。

  9.设备租赁费。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租赁费。

  10.其他。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除仪器、设备外的房屋等固定资产的租赁费。

  第六条 折旧费用。

  1.仪器。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折旧费。

  2.设备。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折旧费。

  3.其他

  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

  第七条 长期待摊费用

  1.长期待摊费用。

  研发仪器设备改装、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2.其他。

  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改建、装修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本期摊销额。

  第八条 设计费。

  1.新产品设计费。

  为新产品构思、开发和制造费用。

  2.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为新工艺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3.技术图书资料费。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

  4.资料翻译费。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资料翻译费。

  第九条 装备调试费。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第十条 无形资产摊销。

  1.研发软件。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研发软件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2.专利权。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利权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3.非专利发明(技术)。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非专利发明(技术)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4.其他专用技术。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专用技术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第十一条 其他费用。

  1.研发成果相关费用。

  研发成果的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

  2.其他费用。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第四章 研发费会计与税收口径归集对照

  第十二条 研发形式为自行开发的研发项目,按表一(见附件)对应关系将研发费借方发生额分别填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辽地税发[2014]114号附表5 ) 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归集(表样)》(国科发火[2008]362号)。

  第十三条 研发形式为委托开发的研发项目,委托方按表二(见附件)对应关系进行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的归集。

  委托开发,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

  第十四条 研发形式为合作开发的研发项目,凡符合条件的,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按表三(见附表)对应关系进行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的归集。

  与合同约定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差额的收付,按表三对应关系进行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的归集。

  合作开发,是指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行业基金会等组织机构,以组织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优势资源互补为前提,通过契约或者隐性契约的约束而自愿形成的研发组织。该组织有明确的合作目标和合作期限,共同遵守契约规定的合作行为规则、成果分配规则、风险承担规则。合作开发的形式,既可以以资金、人才、成果形式合作,也可以以资金入股形式合作,还可以以技术供方、技术中介和技术需方进行合作。

  第十五条 研发形式为集中开发的研发项目,受益集团成员公司可以按照集团公司的分摊表进行分摊,并按表三(见附表)对应关系进行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的归集。

  第十六条 按“研发费加计扣除填表口径”的研发费可按规定以其实际发生额的50 % ,在汇算清缴时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按“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填表口径”的研发费可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优惠备案时计算研发费比例的依据。

  第五章 税务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将费用实际已经发生的有效凭证妥为保管,留存备查。

  第十八条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按合理方法将实际发生费用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进行分配,并按月编制相应的分配表;涉及多个研发项目的,再按合理方法将研发费分配至各研发项目,并编制相应的分配表。

  第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研发费财务管理制度,对费用分配方法作出明确规定,且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条 企业在研发费和生产经营费用间、或各研发项目间划分不清的支出,不得归集进研发费用科目。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等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不得加计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研发费用归集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月末,应将研发支出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并据实扣除,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有关规定加计扣除。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将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余额转入“无形资产”科目,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研发失败未形成无形资产的资本化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的50%加计扣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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