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税务】12366热线个人所得税常见问题

来源:山东税务 作者:山东税务 人气: 时间:2019-01-11
摘要:1、个人未取得综合所得收入,取得的经营所得能否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五条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

  1、个人未取得综合所得收入,取得的经营所得能否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五条……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2、子女已经年满15岁但是因为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无法接受教育,请问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吗?

  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五条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因此,该情况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扣除条件,不能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3、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了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婚后能否选择其中一套房子,由双方分别按照50%的比例扣除?

  不可以,只能由该套住房的购买方按照100%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五条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4、个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无自有住房,在父母家居住,与父母签订了租赁合同且支付租金,是否可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因此,满足政策规定条件即可扣除。

  5、丈夫在济南市历下区工作,妻子在章丘区工作,夫妻双方在济南无住房,各自租房居住,请问双方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吗?

  只能由一方扣除。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6、个人购买住房发生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但是由于银行方面的原因放款晚了三个月,在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中的“首次还款日期”时,应填写实际还款日期还是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附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及填表说明》的规定,“首次还款日期”应填写住房贷款合同上注明的首次还款日期。

  7、个人租赁他人转租的住房,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住房租金支出》中的出租方信息时,填写房主信息还是转租人信息?

  应填写与该承租方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出租人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附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及填表说明》的规定,应具体填写住房租赁合同中的出租方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8、纳税人在济南工作,没有自有住房,租房居住,租金怎么扣?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9、注册个人所得税APP时,验证码过了一个多小时才收到,请问是什么原因?如何解决?

  目前由于个人所得税APP正式投入使用不久,注册人数过多,导致系统繁忙,税务机关正积极联系运营商处理,目前已逐步解决。对于仍然不能及时收到验证码的情况,建议您在注册人数较少时尝试注册,或者到税务大厅索要注册码。

  10、目前在扣缴客户端导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时,支持哪些版本的EXCEL表?

  目前专项附加扣除电子采集模板不支持Excel2003及以下版本填写,使用Excel2007版时也会存在个别兼容问题(打印显示不全),建议使用Excel2010及以上版本或高版本的WPS表格填写。已提优化建议。

  11、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在何时申报个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12、非居民个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13、父母是中国国籍的居民个人,但孩子是外国国籍,孩子在中国境内接受全日制的学历教育,可以扣除子女教育支出吗?

  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五条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为居民个人,其子女在境内接受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4、纳税人与其朋友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均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如何进行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因此,若双方均符合首款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的扣除条件,则可分别享受该项专项附加扣除。

  15、无租使用的房子,有租赁合同,能享受住房租金扣除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无租使用房屋,因未发生住房租金支出,故不能扣除。

  16、个人租赁住房产生租金支出,但工作单位后续会为其报销房屋租金,该情况下可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吗?

  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若符合文件规定的扣除条件,属于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不管其单位是否报销,均可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17、住房租金支出扣除中“主要工作城市”的范围是什么?某市下属县有住房,到该市市区工作的租房支出能否享受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在工作城市下属县有住房的,属于在主要工作城市有住房,不可以扣除租金支出。

  18、纳税人从小被过继收养,养父再婚,现在养父去世,纳税人照顾养父再婚妻子发生的赡养支出,可否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如果养母符合条件即可扣除。

  19、在个人所得税APP中填写住房贷款利息时,贷款合同编号系统默认只能输入数字,编号中有汉字如何处理?

  个人所得税APP不断进行版本升级,升级后的最新版本已解决此问题,建议纳税人更新到最新版本后再进行填报。

  20、自然人在APP、WEB端、大厅端分别填报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以哪个为准?

  自然人分别在APP端、WEB端、办税服务厅报送扣除信息,因数据互通,以最后修改为准。

本文章更多内容:1-2-3-4-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