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税[2020]35号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山东省电信企业和邮政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8-11
摘要: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山东省电信企业和邮政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20]35号 2020-08-03各市财政局、税务局,省财政直接管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山东省电信企业和邮政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财税[2020]35号      2020-08-03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电信企业和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等有关规定,对山东省电信企业和邮政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范围及预征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全业务汇总纳税

  自2020年7月1日起,山东省电信企业汇总纳税的业务范围为提供电信服务、其他应税服务和销售货物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山东省邮政企业汇总纳税的业务范围为提供邮政服务、其他应税服务和销售货物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二、调整分支机构增值税预征率

  自2020年7月1日起,山东省电信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预征率由3%调整为1%;山东省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预征率由0.8%调整为1%。

  电信企业和邮政企业汇总纳税其他事项仍按《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山东省电信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14〕22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山东省邮政公司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通知》(鲁财税〔2014〕4号)规定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0年8月3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