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函[2021]115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1-09
摘要:按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同意自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国函[2021]115号         2021-11-9

上海市人民政府,商务部、司法部:

  你们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同意自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三、国务院将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改革开放措施的试验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21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序号 有关行政法规 调整实施情况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不得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也不得利用租用的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或者以互换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
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内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利用其全资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开展大连港、天津港、青岛港与上海港洋山港区之间,以上海港洋山港区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试点。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运价备案检查、班轮航线备案和信息化等手段,加强对从事沿海捎带业务船舶的管理。
2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也不得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参照适用前款规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