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财税[2022]6号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2022年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2-15
摘要:对受疫情影响,2022年一季度销售额同比或环比下降30%(含)以上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申请.从事国家限制类或淘汰类的产业不予减免。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2022年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财税[2022]6号        2022-02-15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税务局,省税务局各派出机构: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2年一季度经济稳增长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22]1号)要求,现就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受疫情影响,2022年一季度销售额同比或环比下降30%(含)以上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申请.从事国家限制类或淘汰类的产业不予减免。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应在2022年4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减免税申请报告、相关财务报表、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权属证明等资料,并对提供资料负法律责任。

  三、2022年一季度受疫情影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由县(市、区)财税部门办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困难申请后,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由税务机关核准;涉及房产税的由财税部门共同核准;各税务派出机构所涉及的核准事项,由各派出机构商收入归属地财政部门予以核准。

  四、为方便纳税人办理业务,各县(市、区)财税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办税程序,符合条件的,以签署意见并盖章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代替批复文件。核准后将核准结果报市级财税部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等法律救助的权利。

  五、经核准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纳税人须在税收征管系统进行减免税申报。其中抗击疫情地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性质代码为0010011607;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房产税,减免税性质代码为0008011607。

  (此件主动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2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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