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税三稽告[2023]57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来源: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作者: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人气: 时间:2023-08-14
摘要: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琼税三稽告[2023]57号             2023-08-11

成***(纳税人识别号:120103********2514):

  因你不在公安机关登记的常住地址居住,相关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琼税三稽罚告〔2023〕17号)公告送达,望你看到公告后及时与工作人员联系,配合工作。

  《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琼税三稽罚告〔2023〕17号)主要内容:

  我局对你(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经检查,你2019年从海南***投资公司和三亚***投资有限公司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共计277,200.00元,公司已代扣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款8,699.40元。

  你2020年从海南***投资公司和三亚***投资有限公司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共计370,033.26元,公司已代扣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款17,987.13元。

  你2021年从海南***投资公司、三亚***投资有限公司和天津***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共计213,378.28元,一次性奖金收入25,000.00元,公司已代扣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款8,314.7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三条“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二)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三条“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二)综合所得收入全年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三条“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二)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第一项“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的规定,计算税款如下:

  2019年工资薪金收入277,200.00元,减除费用累计扣除应为79,806.00元,累计专项扣除0元,其他扣除0元,应缴纳税款22,558.80元,公司已代扣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款8,699.40元,少缴税款13,859.40元。

  2020年工资薪金收入370,033.26元,减除费用累计扣除应为79,762.00元,累计专项扣除0元,其他扣除0元,应缴纳税款41,134.25元,公司已代扣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款17,987.13元,少缴税款23,147.12元。

  2021年工资薪金收入213,378.28元,一次性奖金收入25,000.00元,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当年应缴个人所得税,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已代扣代缴税款750元。减除费用累计扣除应为67,996.50元,累计专项扣除0元,其他扣除0元,应缴纳税款12,156.36,公司已代扣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款8,314.79元,少缴税款4,591.5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三亚市吉阳区税务局以电话、短信、APP弹窗、APP站内信、web站内信等渠道多次向你发送三年未汇算清缴提示信息,提醒你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但你截至立案之日仍未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你2019年、2020年、2021年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的行为属于偷税,税款共计41,598.09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税务总局三亚市吉阳区税务局成***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三亚市吉阳区税务局提示申报信息等资料

  2.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琼山区税务局成***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及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等资料

  3.国家税务总局中新天津生态城税务局调取成***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及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等资料。

  4.海南***投资有限公司员工申报情况汇总表及资金支付凭证等资料。

  5.三亚***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员工申报情况汇总表及资金支付凭证等资料。

  6.天津***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员工申报情况汇总表及资金支付凭证等资料。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因偷税行为造成2019年至2021年少缴个人所得税41,598.09元拟处以0.5倍的处罚,即20,799.05元。

  二、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自本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3年8月11日

  办公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解放路600号9楼912

  联系人:王先生、陆女士;联系电话:0898-8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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