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变化细节:《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和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

来源:TPSZSMART 作者:TPSZSMART 人气: 时间:2018-02-17
摘要:A10802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新旧对比表 2014 年版 2017 年版 项目 填报内容 项目 填报内容 总体说明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

A10802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新旧对比表 

2014年版

2017年版

项目

填报内容

项目

填报内容

总体说明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填报境外分支机构本年及以前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

总体说明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填报境外分支机构本年及以前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并按国(地区)别逐行填报。

项目填报

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在填报本表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13、14条有关规定,分析填报企业的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实际亏损额和非实际亏损额及其弥补、结转的金额。

 

项目填报

纳税人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纳税人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填报。在填报本表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13、14条有关规定,分析填报企业的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实际亏损额和非实际亏损额及其弥补、结转的金额。

列填报

1.第2列至第5列“非实际亏损额的弥补”:填报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非实际亏损额未弥补金额、本年发生的金额、本年弥补的金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金额。

2.第6列至第19列“实际亏损额的弥补”:填报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实际亏损额弥补金额。

列填报

1.第2列至第5列“非实际亏损额的弥补”:填报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非实际亏损额未弥补金额、本年发生的金额、本年弥补的金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金额。

2.第6列至第19列“实际亏损额的弥补”:填报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实际亏损额弥补金额。

(一)表内关系

 

1.第5列=第2+3-4列。

2.第11列=第6+7+…+10列。

3.第19列=第14+15+…+18列。

 

(一)表内关系

 

1.第5列=第2+3-4列。

2.第11列=第6+7+…+10列。

3.第19列=第14+15+…+18列。

 

(二)表间关系

 

第4列各行+第13列各行=表A108000第4列相应行次。

(二)表间关系

 

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4列各行+第13列各行=表A108000第4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4列合计+第13列合计=表A108000第1行第4列。

  A10803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新旧对比表
 

2014年版

2017年版

项目

填报内容

项目

填报内容

总体说明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来源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抵免的所得税额。

总体说明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来源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抵免的所得税额,并按国(地区)别逐行填报。

项目填报

1.第2至7列“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缴所得税未抵免余额”:填报纳税人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尚未抵免的余额。

2.第8至13列“本年实际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的境外已缴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用本年未超过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的余额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的境外已缴所得税额。

3.第14至19列“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已缴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和本年未能抵免并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已缴所得税额。

项目填报

1.第2列至第7列“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缴所得税未抵免余额”:填报纳税人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尚未抵免的余额。

2.第8列至第13列“本年实际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的境外已缴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用本年未超过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的余额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的境外已缴所得税额。

3.第14列至第19列“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已缴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和本年未能抵免并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已缴所得税额。

(一)表内关系

1.第7列=第2+3+…+6列。

2.第13列=第8+9+…+12列。

3.第19列=第14+15+…+18列。

(一)表内关系

1.第7列=第2+3+…+6列。

2.第13列=第8+9+…+12列。

3.第19列=第14+15+…+18列。

(二)表间关系

 

1.第13列各行=表A108000第14列相应行次。

2.第18列各行=表A108000第10列相应行次-表A108000第12列相应行次(当表A108000第10列相应行次大于表A108000第12列相应行次时填报)。

 

(二)表间关系

 

1.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3列各行=表A108000第14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3列合计=表A108000第1行第14列。

2.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8列各行=表A108000第10列相应行次-第12列相应行次(当表A108000第10列相应行次大于第12列相应行次时填报);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8列合计=表A108000第1行第10列-第1行第12列(当表A108000第1行第10列次大于第1行第12列时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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