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积极配合全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严厉打击涉税犯罪的通知[全文废止] 高检发贪检字[1994]92号 1994-09-29 税屋提示——依据高检发释字[2002]2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2年2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最近,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1994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是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行为,平抑物价,推进廉政建设,保证财税体制改革和其他各项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大检查工作,严厉打击从中揭露和发现出来的涉税犯罪活动。 一、主动参与大检查工作,坚决查办涉税犯罪案件。目前,偷税、骗税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相当严重,尤其是今年实施新税制以来,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十分猖撅,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骗税案件大幅度上升,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对这类犯罪活动必须依法严厉打击。各级检察机关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主动地参加大检查工作,对发现的涉税犯罪案件线索,要及时组织专门力量坚决查处,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和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对查办大检查中发现的涉税犯罪案件,要坚决执行"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工作方针,该立案的立案,该采取强制措施的采取强制措施;坚决纠正和防止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打击不力的现象。查处的重点应放在税制改革和新旧财务制度接轨期间发生的偷税、骗税案件,特别是在对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团伙犯罪案件和法人犯罪案件要一查到底,依法从严惩处。办案中要积极追缴税款和违法所得,绝不能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 三、要把查处涉税犯罪案件同反腐败斗争紧密结合起来,注意追究与这些犯罪案件相关联的贪污、贿赂、伪证、包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犯罪行为。同时,要重视排除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益和行业腐败现象的干扰,对于阻挠办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 四、要结合办案,积极宣传税法,提高全社会依法纳税意识,自觉监督和抵制偷税、骗税、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行为。对影响较大的案件要进行公开曝光,以教育人民群众,震慑犯罪分子,遏制和减少涉税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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