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台州市区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2-03
摘要:纳税人如果对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的结果仍有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告知纳税人必须依照税法规定,先行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可以在缴清税款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台州市区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条款修订]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2012-02-0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已修订;删除第十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体现税务机关依法、公正、公平治税原则,妥善解决台州市区存量房交易评税系统应用过程中征纳双方对最低计税价格争议,现发布《台州市区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自二0一二年三月十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二年二月三日

《台州市区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及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相关规定,结合台州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是指在台州市各区(经济管辖区域)范围内买卖房屋的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存在异议,要求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办理房屋交易纳税申报时,告知纳税人虚假申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纳税人享有提出异议和要求重新核定的权利。

  第四条 纳税人对存量房交易评税系统核定的交易最低计税价格表示异议的,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送《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提供的证明资料。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及报送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填写内容准确且资料完整齐全的,应予受理。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异议理由真实、合理,应予以采纳;如异议理由不被税务机关采纳,纳税人可以选择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包括台州市及下属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价格认证中心)或委托台州市区范围内具备二级资质以上的专业房地产评估公司进行个案评估,重新评定交易计税价格。

  第七条 纳税人选择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认定协助书》(附件2)并连同相关资料及时送达价格认证中心。

  纳税人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重新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告知纳税人凭《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和《受理通知书》自行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价格认证中心或房地产评估机构重新评定的计税价格结论之日起,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争议处理决定,重新核定计税价格,并下达《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附件3);情况复杂无法按时办结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并应及时告知纳税人。

  第九条 纳税人对同一房屋同一交易的价格争议,只能申请一次争议处理。纳税人如果对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的结果仍有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告知纳税人必须依照税法规定,先行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可以在缴清税款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对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较多的区域,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检查存量房计税评税系统中该区域房屋最低计税价格的合理性,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调整最低计税价格。

  第十一条[条款删除] 本办法由台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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