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人社发[2021]33号 中山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4-08
摘要:施工企业应当自工程项目取得施工许可或完成开工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新工程项目所在地(或项目部所在地)的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工人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银行保函或支付保证保险凭证。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中山市水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 国跟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监管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人社发[2021]33号     2021-04-08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商业银行,各保险机构,市建筑业协会,各建筑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中山市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中人社发[2020]81号)关于工资保证金的有关要求,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工程建设市场活力,现就我市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10号)第四条"同一施工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属地管辖区域(地级市)内设立一个工资保证金账户,工资保证金账户由开户单位自行管理"和第七条"推行第三方担保"的规定,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业务采用现金缴存,银行保函、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以下简称"支付保证保险")具有同等效力,由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或保险机构办理,企业可自主选择工人工资保证金业务办理模式。现金缴存比例、银行保函保证金额或支付保证保险保额按《中山市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二、施工企业应当自工程项目取得施工许可或完成开工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新工程项目所在地(或项目部所在地)的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工人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银行保函或支付保证保险凭证。

  三、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核实现金缴存凭证、银行保函、支付保证保险凭证是否为本市的商业银行或保险机构出具,格式、内容、保额、有效期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并及时向施工企业出具《银行保函/支付保证保险提交凭证》(附件1)。

  四、施工企业携带《银行保函/支付保证保险提交凭证》和银行保函或支付保证保险凭证正本原件,按我市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五、银行保函或支付保证保险均为不可撤销的工资支付保证,自开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以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质监验收告知书或完工验收鉴定书为准,交通项目以建设单位出具的交工验收报告为准)之日后60天止。如遇工程建设项目未竣工验收,但银行保函或支付保证保险到期的,办理银行保函或支付保证保险的金融机构可在银行保函或支付保证保险到期前30天内,通知施工企业办理银行保函或支付保证保险延期手续。

  六、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管理,切实维护广大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劳资纠纷快处快付,各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可分别参照附件2-1、2-2的格式出具(附件2)。

  七、办理支付保证保险的保险机构所提供的工资支付保证金保险条款应当经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备案,被保障对象必须是施工企业依法招用的工人,并与投保人沟通协调一致;上一年度在我市保费收入规模达1亿元人民币以上(附件3),以中山银保监分局每年1月份提供的保险机构名单为准。

  八、银行保函的注销或支付保证保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按返还工人工资保证金的流程办理。

  九、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按照《中山市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执行。工资保证金已全部或部分用于垫付欠薪但项目未完工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社部门向施工企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施工企业应按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等额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向行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十、办理银行保函的商业银行或办理支付保证保险的保险机构在保证期内,发生一次未能在3个自然日内支付被拖欠工人工资的,取消次年办理银行保函或支付保证保险业务资格;发生两次的,取消三年内办理银行保函或支付保证保险业务资格。

  十一、自《中山市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生效之日起,施工企业在我市连续两年或三年承建工程建设项目,且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在承建新项目时,可携带以下资料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降低现金缴存比例、银行保函保证金额或支付保证保险保额,或免于办理工人工资保证金业务申请:

  ①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②在我市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清单(附件4);

  ③清单中对应工程建设项目的开工许可或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质监验收告知书、完工验收鉴定书,交通项目以建设单位出具的交工验收证书为准;

  ④清单中对应工程建设项目的工人工资保证金办理凭证;

  ⑤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免缴的新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

  ⑥法定代人委托授权书及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时应填写《新承建的工程项目降低缴存比例/免缴申请审核表》(附件5),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施工企业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降低缴存比例/免缴通知书》(附件6),到行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对缴存前两年内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或因拖欠工资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施工企业列名向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镇街人社分局通报,被通报的施工企业在承建新的工程项目时,须提高保证金现金缴存比例、银行保函保证金额或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保额,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不低于施工总承包合同总造价的4.5%;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不低于施工总承包合同总造价的6%,其提高后的工资保证金金额不受工资保证金金额上限限制。

  十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单位在执行中如遇问题,可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联系人:戚宏亮,电话:0760-88322769)。

  附件:1-6

  1.银行保函/支付保证保险提交凭证

  2.银行/保险机构保函(参考样式)

  3.2020年度中山市保费收入规模1亿元人民币以上保险机构名录

  4.在我市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清单

  5.新承建的工程项目降低缴存比例/免缴申请审核表

  6.降低缴存比例/免缴通知书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中山市水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 国跟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监管分局

2021年4月8号

标签: 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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