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发[2006]3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反避税工作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3-21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地税系统的反避税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工作水平,根据我省工作实际,制定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反避税工作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问题,请一并遵照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反避税工作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鲁地税发[2006]33号        2006-03-21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地税系统的反避税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工作水平,根据我省工作实际,制定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反避税工作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问题,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是要认真抓好《规程》的贯彻落实工作。《规程》是规范各级地税部门反避税工作的一项内部管理制度,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好落实,明确责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是要加强部门配合协作。各级地税部门内部要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及时交流、传递各种信息,通过纳税评估、反避税、涉外税务审计等工作的结合,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款的流失;要加强与国税部门的合作,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加大对企业管理力度;要与工商、外经贸、公安等部门建立长期稳定的工作关系,定期交流情况,掌握各种信息并加以筛选应用,实现有效的税收监控。

  三是做好文书规范和总结报送工作。为了保证文书使用的规范化和合法化,规程中使用的《税务约谈通知书》、《税务约谈记录表》按《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发[2005]30号)附件3、附件4的文书,《XXX地税局纳税调整通知书》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有关条款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3号)附件7的文书。年度终了,各市局要按时报送反避税总结和案例。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重大案件应随时向省局汇报进展情况。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3月21日

  附件: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反避税工作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地税系统反避税工作,提高反避税工作的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反避税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反避税是针对纳税人的避税行为,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实施纳税调整的一项税收管理工作。

  做好反避税工作,是法律赋予各级地税机关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国家权益的神圣职责,各级地税机关必须从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防止税收收入流失,营造公平公正税收环境的高度,重视和开展反避税工作。

  第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涉外(国际)税收管理部门负责反避税工作的组织实施;没有专门涉外(国际)税收管理机构的应指定部门具体负责。

  第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配备相对稳定、高素质的反避税工作人员,建立起信息共享、协调配合的反避税工作机制。

  第五条 跨地级市的反避税调查由省局统一组织,本市范围由各地自行组织。

  第六条 本规程适用于各级地税机关组织和实施反避税各项工作。

  第二章 工作流程

  第一节 确定对象

  第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结合税源管理、纳税评估、涉外税务审计等日常税收管理工作,筛选避税嫌疑纳税人,重点关注长期亏损、微利却不断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企业和跳跃性赢利的企业,以增强针对性。

  第八条 主管地税机关要认真审核日常征管掌握和与国税部门交换的关联企业、关联交易申报资料,确定企业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情况,审查关联交易是否真实、合理,并与同类纳税人的可比信息进行对比,针对关联交易额较大且经营状况异常的,以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等为重点税种合理确定反避税对象。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九条 调查取证过程中,应重点收集以下基础资料:

  1、企业依法成立的合同、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财务会计处理办法、验资报告等;

  2、企业历年申报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种的纳税资料;

  3、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包括企业生产的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历年生产、销售情况以及毛利率、净利率变化趋势等;

  4、与关联企业进行关联交易的具体资料,分析各种类型的关联交易具体走向以及是否存在异常。

  第十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在依法取得完整纳税人各类资料的基础上,以计算机为依托对资料进行集中采集和有效使用。要充分利用日常税收管理过程中积累的各类信息资料,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和从外部获取的资料进行综合比对,分析比较,初步判断纳税人存在的疑点和问题,收集、分析、研究各种避税动向,寻找避税线索。

  第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通过依法调取纳税人账簿,与同行业价格、利润率等信息资料进行比对,并到相关企业、部门查验取证,实地考察纳税人生产经营、运作等情况,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形成纳税人避税事实认定的材料,确定避税事实。

  第三节 税务约谈

  第十二条 主管地税机关在收集资料、认定避税事实、进行税务调整等工作过程中,可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视情对存在避税嫌疑的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

  第十三条 反避税人员要认真制定约谈方案,明确约谈的重点和方式。要认真审阅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要求做好税务约谈记录。

  第四节 纳税调整

  第十四条 对避税事实清楚、纳税人认可的,主管地税机关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认真填写纳税调整通知书,督促纳税人及时进行纳税调整,补交税款。

  第十五条 对已进行纳税调整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要建立管理台账,实行税收跟踪监管,密切关注其投资、经营状况、纳税申报额等指标变化情况。同时,要对相同类型的纳税人进行调查取证,对存在相同避税问题的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

  第三章 归档及案例整理

  第十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实施反避税调查及纳税调整工作结束后,应将确定对象至纳税调整全部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所有原始资料分类整理归档。

  各类资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内部需要调阅的,应严格执行档案转出、接收和调阅手续。

  第十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按以下因素及时进行案例分析。

  1、案由。即发现纳税人避税线索的途径和过程。

  2、纳税人基本情况。包括成立的时间、注册资本、投资比例、生产规模等方面的情况,历年利润总额和缴纳税款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3、反避税具体措施。即反避税过程中采取的措施及结果。

  4、案例的启示。包括典型案例本身和对整个反避税工作两方面的启示。

  案例整理工作应在税务调整、补缴税款结束15日内完成,于年终随反避税工作总结一并报送,重大案件应随时向上级主管地税机关汇报沟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依法对收集的纳税人的相关资料和工作底稿等予以保密,在反避税工作过程中被调查企业名称、纳税调整等具体内容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

  第十九条 反避税工作的考核按当年度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目标管理考核检查评比办法的要求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2006年4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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