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发[2008]2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2-20
摘要:“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取消后,对新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因经营活动需要领购地税发票的,应填报《发票领购审核表》一式三份或《自印发票领用审核表》一式三份,由税务机关确认后发给《发票领购簿》。纳税人按照《发票领购簿》确定的种类、数量、版式领购发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8]26号         2008-02-20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取消后,对新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因经营活动需要领购地税发票的,应填报《发票领购审核表》一式三份或《自印发票领用审核表》一式三份,由税务机关确认后发给《发票领购簿》。纳税人按照《发票领购簿》确定的种类、数量、版式领购发票。

  二、《福建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闽地税发[2006]307号印发)第七条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8年2月20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