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建规[2022]3号 齐齐哈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管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7-04
摘要: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齐齐哈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管理的通知

齐建规〔2022〕3号              2022-07-04

各县(市)、区住建局(公租房保障主管部门)、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管理,提高服务和保障水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镇公租房管理的通知》(黑建住〔2020〕9号)《黑龙江省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黑建规范〔2021〕8号)等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大保障力度

  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低保、低保边缘住房困难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要按照保障对象申请的方式应保尽保;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乡村教师、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农民工、返乡创业人员、家政从业人员),以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方式实施保障。

  二、落实优先保障

  保障对象家庭成员中含有城镇残疾人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及其他优抚对象、伤病残退休军人、退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获得全国英模称号及省部级以上劳模家庭、进城农村贫困人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三孩家庭等群体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保障。

  三、明确申请家庭收入财产审核内容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四、完善一次性告知和公示机制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告知书面凭证,具备条件的还可通过短信、微信、手机 APP 等方式完成告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年度补贴计划、房源信息、实物配租方案、初审复审情况、实物配租分配及补贴发放结果等,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具体流程及自动退出的途径等内容。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真实或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初审、复审或核准登记部门应当退回其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或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合理确定实物配租轮候期

  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公租房轮候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不得超过3年。

  六、加强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

  公租房所有权人、管理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要加强公租房及其相关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确保公租房的正常使用。公租房所有权人、管理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租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至少每半年对辖区内公租房巡查全覆盖。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加强保障资格动态核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公租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公租房保障管理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申请公租房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定期走访、日常巡查、抽查检查、主动申报和群众举报等情况对住房保障对象的有关信息进行动态核查,及时作出延续、调整或终止住房保障的决定,并于次月起执行。

  八、加强档案管理

  各县(市)、区住建局(公租房保障主管部门)和运营管理单位要严格落实《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各项要求,切实做好本地、本单位内的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其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住房保障档案应当真实完整记录住房保障实施情况,全面客观反映住房保障管理状况。严格执行住房保障相关档案的保管期限,禁止擅自销毁处理档案。

  各县(市)、区住建局(公租房保障主管部门)和运营管理单位要依法建立住房保障档案信息公开和查询制度,规范公开和查询行为,依法保障住房保障对象的合法权益。住房保障档案信息公开、利用和查询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保密规定。查询、利用所获得的档案信息不得对外泄露或散布,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损害住房保障对象的合法权益。

  九、严格监督管理

  申请人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租房保障的,住房保障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获得公租房保障资格的,取消其保障资格,并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对已经获得公租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责令限期退出实物配租的公租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往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各县(市)、区住建局(公租房保障主管部门)、运营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租房保障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有关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对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强化能力素质提升

  各县(市)、区住建局(公租房保障主管部门)和运营管理单位要建立业务培训制度,采取集中培训、业务考试、经验交流等方式,对公租房保障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熟练掌握和运用国家、省和市公租房保障政策,提升能力素质,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齐齐哈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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