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个人取得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分析

来源:易税易行 作者:黄扬易 人气: 时间:2017-10-23
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20号 1994.5.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将个人所得税的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的征税问题 (一)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

  企业在设立前,或者后续发展、对接资本市场等需要,会考虑设置调整股权架构。目前常见的持股主体及分红税率包括:

  法人(境内):居民企业股东取得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

  法人(境外):境外居民企业取得境内企业股息红利,预提企业所得税(10%、5%)

  有限合伙企业:单独按照股息红利所得计税,适用税率20%

  个人独资企业:同有限合伙企业

  个人(境内):20%,上市(挂牌公司),有20%、10%、免税几种情形

  个人(境外):取得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所得,免税

  注:境内指中国大陆,境外指国外地区及港澳台地区,暂不考虑地方财政返还或核定征收方式的影响

  本文主要讨论外籍个人取得股息红利所得的税收优惠。

  免税政策没有废止

  外籍个人取得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财税字[1994]20号文第二条第八款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后续国发[2013]6号文在“加强个人所得税调节”中提到: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湖北地税依据该文件,发布了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明确自2013年2月3日起,取消外籍个人股息红利免税政策。

  除湖北的规定外,目前其他各地没有出台文件执行国发[2013]6号文的规定,后续的废止文件目录中也没有财税字[1994]20号文。实际操作中,外籍个人取得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所得,仍然可以免个人所得税。

  双重身份不享受

  外籍个人,一般是我们通常理解的外国人或者是港澳台人士,但越来越多的中国大陆人士也会取得境外身份,有些是不保留大陆身份,有些是保留大陆身份。对于双重身份的,税务机关会按中国居民纳税人处理,不予免税。

  香港身份证共分为两类,分别为“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是入境处签发给拥有香港居留权人士的身份证,俗称“三粒(颗)星”,因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上注有“***”的标记。永久身份证所拥有权利比较完善,并且可以申请特区护照,内地人只有放弃了其内地户口,才能得到永久身份证。而香港居民身份证是入境处签发给没有香港居留权人士的身份证,仅有在港的居住权。如果内地人有这个身份证,说明其户口还是在原籍,拿通行证过关,护照也是中国的护照。

  内资仅限上市公司

  外籍个人取得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所得可以免税,如果是持有内资企业的股权获得股息红利,能否免税?

  依据财税字〔1994〕第020号规定,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外籍人士能否免税

  有些大陆人士,之前在境内投资设立企业,后面才放弃大陆身份,转为香港籍或者是其他外籍身份,对于该个人取得原公司获取的股息红利所得,能否免个人所得税?

  我个人理解,对于转为该股东转为外籍人士之后获取的股息红利,应该可以享受免税政策,问题在于,外籍个人股东在工商登记的信息通常没有做相应更改,其所持有的企业也未申请转为外商投资企业,且依据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五十五条、汇综复[2005]64号等文规定:“中国公民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后回国投资举办企业,参照执行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中国公民在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前在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该情况下,将不符合外籍个人获得外商投资企业分红免税的规定。

  由于上述文件并非税务机关发布,且实操当中,主管部门是否认定公司性质变化也有不同的案例(股东变更身份不改变企业性质,如博深工具、美亚柏科;股东变更身份变更企业性质,如中能电器),主管税务机关是否认可该股息红利部分免个人所得税,存在不确定性。如存在类似情况,可以尝试申请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便后续取得的股息红利能够免税。

  以上是外籍个人股息红利免税常见的问题,企业在设计股权架构时,除了考虑股息红利分红之外,还需要考虑后续日常运作需求、股权转让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

  与此同时,各地的招商引资政策、核定征收政策等,也会对总体成本带来影响,具体需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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