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事项

来源:安平泰道 作者:安平泰道 人气: 时间:2020-04-06
摘要:为进一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地鼓励和扶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发展,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国家陆续出台了系列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地鼓励和扶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发展,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国家陆续出台了系列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为帮助广大企业更好地了解并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我们编制了本期专题,供参考。

  投资对象之一:

  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01、政策要点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制创投企业”):公司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0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应具备什么条件?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0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期限如何确认?

  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如,中小企业A公司2016年10月接受创业投资,2017年11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8年企业规模扩大超过了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则A公司应自2017年11月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2019年11月满两年,因此2019年度申报时即可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04、合伙创投企业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具体是指什么?

  这里所称满2年是指2015年10月1日起,合伙创投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同时,法人合伙人对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2年。

  05、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如何计算?

  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合伙创投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合伙创投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实缴投资额计算;法人合伙人占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按法人合伙人对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占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全部实缴出资额的比例计算。

  如果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投资对象之二:

  初创科技型企业

  01、政策要点

  公司制创投企业:公司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合伙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02、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满足什么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二)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三)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四)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五)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特别注意:研发费用口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规定执行。

  03、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满足什么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二)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三)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04、初创科技型企业的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如何把握?

  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为企业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个纳税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合计占同期成本费用总额合计的比例。比如,某公司制创投企业于2018年8月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假设其他条件均符合文件规定,初创科技型企业2018年发生研发费用50万元,成本费用300万元,2018年研发费用占比16.7%,低于20%;2019年发生研发费用150万元,成本费用400万元,2019年研发费用占比37.5%,高于20%。投资当年及下一年初创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平均占比为28.6%((50+150)/(300+400)×100%),符合“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的规定。

  05、初创科技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标准是一样的,这两个指标的计算方法是一样的吗?

  初创科技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的计算方法不一样。初创科技型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按照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06、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具体是指什么?

  满2年是指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投资时间从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算起。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仅强调合伙创投企业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取消了对合伙人对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须满2年的要求。比如,某合伙创投企业于2018年12月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假设其他条件均符合文件规定,合伙创投企业的某个法人合伙人于2019年6月对该合伙创投企业出资,2020年12月,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时,该法人合伙人即可在2020年度申报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07、法人合伙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如何计算?

  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照合伙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这里所称的出资比例,按投资满2年当年年末各合伙人对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占所有合伙人全部实缴出资额的比例计算。

  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08、创业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被投资企业是否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异议的,如何进行管理?

  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其主管税务机关对被投资企业是否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有异议的,可以转请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对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违规享受税收政策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处理,并将其列入失信纳税人名单,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09、创业投资企业于2019年1月1日前投资于一家初创科技型企业,若初创科技型企业从业人数或资产总额或销售收入超过财税〔2018〕55号标准,能不能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明确: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如,一家创业投资企业于2017年3月投资了一家从业人数为100人,资产总额为4500万元,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的初创科技型企业, 虽然资产总额超过了原有的标准3000万元,但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均符合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如也符合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则2019年度该企业可以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纳税申报示例

  A创业投资企业自2017年以来共发生了如下投资:

  (1)2017年9月1日,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甲,投资额100万元;

  (2)2017年10月1日,合伙创投企业乙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丙,乙对丙实缴出资500万元,同年11月A企业成为乙的法人合伙人,实缴出资占比20%;

  (3)2017年11月8日,合伙创投企业丁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戊,实缴出资1000万元,2019年2月,A企业成为丁的法人合伙人,实缴出资占比20%。

  A企业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有关资料如下:

  (1)自合伙创投企业乙分得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2)自合伙创投企业丁分得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

  (3)企业当年“纳税调整后所得”120万元。假设企业符合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政策的各项条件,不存在以前年度结转抵扣,也无所得减免和以前年度亏损弥补。

  (一)需要填列表单

  《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

  特别注意:

  1.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或公司制创投企业无论是否享受优惠政策,均应填报表A000000 的204、205栏次。

  2.企业只要本年有新增符合条件的投资额、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或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无论本年是否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均需填报表A107030。

  (二)计算过程及具体填列

  1.企业同时存在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和通过合伙创投企业投资两种情形的,应先填写表A107030的“二、通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按一定比例抵扣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1)A企业通过合伙创投企业投资丙、戊可以抵扣的投资额=(500*20%+1000*20%)*70%=210万元。

  (2)A企业从合伙创投企业乙、丁分得应纳税所得额=20+50=70万元

  (3)第13行“本年实际抵扣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本年从有限合伙创投企业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本年可抵扣投资额”、表A100000第19-20-21行的三者孰小值,若小于零,则为零。根据孰小值原则,第13行为210万元、70万元、120万元的孰小值,即70万元,剩余的140万元(210-70)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2.再填写表A107030的“一、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A企业投资甲,可抵扣的投资额=100*70%=70万元。

  (2)第6行“本年可用于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表A100000第19-20-21行-表A107030第13行第1列“本年实际抵扣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若金额小于零,则为零。因此该行=120-70=50万元,剩余的20万元(70-50)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3.最后填报表A107030“三、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A企业2019年度合计实际抵扣应纳税所得额70+50=120万元。

  该数据最后填入《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2行。

  具体填报详见下表:

  (三)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等相关材料;

  3.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未上市等]说明。

  5.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

  6.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

  7.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8.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

  9.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

  (1)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

  (2)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

  (3)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说明;

  (4)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

  10.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时间、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及分配比例的相关证明材料、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的《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

  (注:第1至6项为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第1项及第7至10项为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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