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地税系统稽查工作的通知 鲁地税发[2008]78号 2008-12-05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税务稽查工作,经省局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地税系统稽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明确加强税务稽查的总体要求 税务稽查担负着“外查偷逃,内促征管”的重要职责,是整个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打击各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手段,是加强税源监控、强化税源管理、促进税源转化的重要保障,在打击震慑、教育引导、促进保障等方面具有其他部门无法替代的作用。各级地税部门要切实提高对税务稽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持服从服务于税收中心工作大局,立足于提高税务稽查的打击震慑力,按照有利于稽查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有利于建立科学高效、畅通互动的管理体制,有利于稽查队伍的稳定、充实和加强,有利于降低稽查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的原则,加快推进依法稽查、科学稽查、现代稽查的建设步伐,积极打造“科学高效、公正合法、规范精细、先进和谐”的新型稽查工作体系,切实增强执法刚性,加大查处力度,规范税收秩序,努力实现以查促管、以查促收、以查促依法治税。 二、突出税务稽查重点,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一)突出抓好重大涉税违法案件查处。各级要以案件查处为中心,突出抓好涉税举报案件、上级交办案件、部门转办案件、协查案件的查处工作,特别是要集中力量不断加大对涉税金额巨大、性质恶劣、手段典型、社会影响坏的重大涉税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始终保持对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 (二)深入开展地方税收专项检查。省局每年确定1—2个贯穿全年的指令性重点行业项目,省、市、县局三级实施联动联查;其他行业检查项目、时间由各市自行安排,报省局备案督导。2009年,要按照省局“五清查”工作的统一部署,把重点税源企业、转移管理归属企业作为专项检查的重中之重,尤其是要将税源大、管理漏洞多、长期未进行系统检查过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作为重点检查对象,以省、市两级稽查人才库人员为骨干和核心,集中力量实施重点突破。有条件的地方,力争在2009年完成轮查一遍的目标。 (三)持续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按照“破大案、打团伙、捣窝点、破网络”的总体方针,与公安、国税等部门联合,围绕印制、兜售、虚开、购买、使用虚假发票,以及传播发票违法信息等环节,摸清制售假发票违法犯罪的渠道和源头,深挖发送发票违法信息的非法窝点,依法严肃查处开具和使用虚假发票的机构,严打印制、贩卖假发票的犯罪团伙。 (四)抓好行业问题解剖和隐蔽税源挖掘。组织专门力量对重点行业、新兴行业、暴利行业或易漏难管涉税行为的典型解剖和隐蔽税源的挖掘,在查清其经营现状、涉税环节、财务核算方式以及偷逃税手段的基础上,通过分析发案成因、特点、作案手法和发展态势及相关数据,研究税收案件发案规律,查找税源管理薄弱环节,核定行业实际税负水平,为加强行业管理、增加税收收入提出相关建议,促进税收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切实增强稽查执法刚性,提高稽查办案质量 (一)改进稽查方式方法。建立同级交叉互查制度,对一些重大案件、专项稽查,省局组织各市局之间、市局组织各县(市、区)局之间开展异地互查。对跨区域经营特大型企业集团、汇总纳税企业或查处难度大的涉税问题,由省、市局抽调相应的检查骨干力量开展集中检查。对纳税人拒不配合检查取证难的、有转移隐匿财产迹象逃避追缴税款的、或复杂敏感的案件,要借助司法手段提高稽查质效,实施税警联手联查。认真探索总结具有较强针对性的新型稽查方法,真正把每一起案件查清、查深、查透,省、市局每年要选取5户以上典型企业开展解剖检查或调研检查。 (二)加强上对下的抽查。省局部署的重点检查,省局稽查局要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对抽查出涉税金额500万元以上的,省局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主管税务机关和领导的责任。市局也要相应抓好对县(市、区)局的抽查工作。 (三)加强案件的督导督办。上级交下级查办的案件,应采取挂牌督办的方式,明确查办时限和办案标准,强化案件台账登记管理,定期督导案件进展情况,遇重大问题要及时派员督导或参办;对上级督办的重大案件、交办的举报案件,下级查结后又出现反复或举报人缠诉情况的,上级要派员查明原因,严格追究当事人责任。同时,要建立稽查重大案件处理结果上报制度,便于上级稽查部门加强指导监督。 (四)加大执法力度。各级要避免因各种干扰而降低案件查办标准或把已立案查处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转入一般征管程序处理等问题的发生。要依法加大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对定性为偷税的处罚面要达到100%,处罚率不低于0.5倍,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处罚率不低于1倍。要及时依照法定程序和批准权限,对逾期未履行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的,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执行入库;对达到案件移送标准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尽快移送公安部门。要定期曝光有典型意义和广泛社会影响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每个市每年要曝光案件3起以上,在媒体曝光的资料要存档备查。凡达不到以上要求的,省局将作为上查下的重点,直接进行检查处理。 四、改进稽查体制,优化稽查机制 (一)明确稽查职责分工。省级稽查机构以抓好系统管理为主,同时具有直接办案职能,主要负责对全省稽查工作的管理指导,牵头组织实施全省专项检查、专项整治工作,并对跨市经营特大型企业集团、查处难度大的涉税问题以及部分各市无法直接查办的案件进行查处;市级稽查机构以直接办案为主,同时具有系统管理职能,主要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辖区内专项检查、专项整治工作,直接组织对省局交办的和市局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的检查以及部分县局难以单独查处企业的检查,并对下进行稽查工作的管理指导;县(市、区)局主要负责按照上级部署检查任务并结合当地征管实际开展辖区内检查,对确需上级直接组织查处或重点督办的,由上级组织实施。 (二)理顺稽查体制。根据目前工作需要,保持市、县(市、区)两级地税局分别设立稽查局的二级稽查体制为主。积极探索改进一级稽查体制,在较大城市逐步设立若干稽查分局或分区设立稽查局,更好地适应稽查工作需要;规模较小的城市可根据实际,在市局设立一个稽查局进行集中稽查。县局稽查局仍保持现有体制不变,独立实施属地稽查。 (三)大力推行分级分类检查。以属地稽查为主,省、市局可对重点税源大户进行重点检查。同时,要按纳税人规模、涉税金额、违法性质、社会影响程度以及案件来源渠道等,进一步明确各级分类检查的重点。 (四)落实“四分离”运行机制。稽查内部要按照稽查工作规程,建立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衡的“四分离”运行机制,依托大集中系统完善以信息化、网络化为基础的岗责体系和业务流程,优化稽查内部各环节之间的协调配合和监督制约;对现有人员数量较少的部分县局,目前至少要按照选案的不检查、检查的不审理、审理的不执行的总体要求,减少选案和执行两个岗位的人员占用,更加合理有效地提高人力资源利用效率,同时要保证稽查纸质档案资料与大集中软件中的稽查电子档案资料的一致性。 (五)推进“四位一体”的互动机制建设。稽查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以税收分析指导评估,评估为稽查提供有效案源,稽查验证评估实效,评估与稽查反馈结果改进评估分析和税收分析工作,最终加强税源管理的互动流程,由法规部门负责牵头对互动工作进行协调,定期召开四部门联席会议,相互通报工作情况,共同分析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措施;税收分析部门以宏观分析数据提示行业、区域的纳税评估重点,纳税评估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将疑点较多的纳税人作为案源转交稽查部门;稽查部门结合检查情况向纳税评估、征收管理部门反馈“评估质量建议书”和“征管质量建议书”,征收管理部门根据稽查部门意见反馈“征管整改情况书”;法规部门要牵头做好建立健全互动工作制度、细化考核项目等事宜,完善稽查与相关部门之间在执法服务上互动、税源监控上互动、纳税评估上互动的方法,加强四部门工作成果的相互反馈、转化和评价。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装备水平 (一)充实人员力量。针对县(市、区)局稽查局人员较少,与所承担任务不匹配问题比较突出的现状,省局确定,采取分步到位的办法逐步充实县(市、区)局稽查力量,2009年底前,县级局稽查人员的比例要达到本级干部职工总人数的12%以上。经过两年左右的努力,使全省稽查人员的比例逐步提高到干部职工总人数的15%以上,达到全国中上水平。 (二)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建立稽查岗位准入标准,优先把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到稽查岗位上来。加强稽查人才库的建设和应用,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根据考试成绩和业绩评定,逐步扩大稽查人才的库容量和人才级次,优化稽查人才专业结构,逐步形成多行业、多门类、多元化的专家型稽查人才库格局。为适应信息化条件下有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需要,省、市级稽查部门要适当配备或聘用一定的计算机、法律专业人才,省局和济南、青岛市局稽查局等有条件的市应建立电子查账的技术支持部门。 (三)加强业务培训。建立懂税收政策、懂相关法律、懂财会知识、懂计算机操作,会查、会用、会说、会写的稽查干部队伍。各级要着重抓好财务会计、税收政策、稽查技巧和微机操作的基础培训,并通过实战练兵促素质提高,使检查一线的人员比重逐步达到60%以上。省局要重点强化骨干人才培训,2009年在潍坊、泰安税务培训基地举办2期稽查骨干人才培训班。 (四)提高装备水平。对车辆、便携式电脑、复印机、传真机、录音笔、照相机、摄像机、扫描仪等必备的办案装备,各级要根据各自的稽查办案需要逐步更新配置到位,提高办案手段的科技含量,以适应信息技术条件下的稽查办案需要。 六、强化系统管理,增强整体效能 (一)加强制度的规范约束。突出抓好稽查规范执法、稽查案件调查取证、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稽查档案管理、大要案管理等方面重点制度的贯彻落实,不断推动各项工作上水平、上档次,用2—3年时间,实现全省地税稽查工作的全面规范和持续提高。 (二)加强考核评价。建立科学的促进依法稽查的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从稽查执法、稽查管理、稽查任务、稽查基础、稽查形象五个方面,侧重于选案准确率、查案正确率、违法处罚率、结案入库率等案件质量指标,抓好对稽查工作的日常和重点考核。省、市局要经常组织规范执法、部门互动、稽查创新等重点工作的考核评比,促进争先创优。 (三)完善稽查通报制度。按照“有部署、有落实、有反馈、有通报”的原则,结合重点工作的开展,对工作进展情况和稽查结果进行定期通报,指导基层征管部门改进管理,督促被查企业抓好整改,达到激励先进、鞭策不足、整体促进的目的。省、市两级每年工作情况通报要不少于2次。 (四)抓好案件复查工作。省、市级稽查部门每年都要至少组织1次对下的复查工作,省局稽查局每3年对全省各市局稽查局复查一遍,每个市局稽查局抽查2个以上稽查案件;市局稽查局每2年对县局稽查局复查一遍,每个县局稽查局抽查3个以上稽查案件;各级地税法规、纪检监察部门每年联合抽查3—5个稽查案件,发现问题的,要认真按照执法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以此促进办案人员提高工作责任心,规范执法。 七、切实加强对税务稽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强领导是做好税务稽查工作的关键。各级地税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充分认识税务稽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加强稽查工作的紧迫性,切实把稽查工作放在比以往更加重要的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于涉及稽查工作的重大问题,如工作思路的研究制定、班子队伍建设、重点工作部署、专项检查计划、大案要案查处、经费管理使用以及廉政建设等情况要经常听取汇报,及时研究审定,加强指导督办,确保稽查工作的健康发展。要全力支持稽查部门依法行政,独立执法,帮助稽查部门排除干扰和阻力,在关键时刻要替他们保驾护航,为稽查部门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要指导稽查部门把精力放到大案要案的查处上来,放到确保检查质量、查深查透、以查促管上来,放到加大执行力度、增强稽查执法刚性上来,以重点工作的推进带动全面工作的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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