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财会[2021]173号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全市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3-22
摘要:将全市财政系统代理记账行政权力事项由现行的2项增加到4项,在“其他行政权力”中增加“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备案”和“代理记账机构终止备案”2个事项,用于办理代理记账机构变更、终止备案业务。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全市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

甬财会[2021]173号      2021-3-22

各区、县(市)财政局:

  根据《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浙政发[2019]27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20]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3月31日起,对全市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更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事前宽进、事后严管的原则。优化许可准入,实施统一、简明的行业准入标准。规范监管规则,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信用监管。以公正监管、有效监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全市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以下简称部98号令)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市县级财政部门为本辖区内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机关,负责告知承诺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告知承诺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由县级财政部门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公布《财政局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的告知》(详见附件1),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

  2.申请人签署《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2)并提交申请材料。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县级财政部门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三、改革的主要措施

  (一)实行承诺公示。审批机关应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同时,在门户网站对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二)开展承诺核查。审批机关应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2个月内,对新领证的代理记账机构开展全覆盖首次证后监督检查,对代理记账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

  (三)加强信用监管。对做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代理记账机构,许可实施机关应记入其信用档案,且今后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四)强化社会监督。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同时,根据代理记账机构受处罚情况、其他部门移交线索、群众举报等实施重点监管。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

  (五)严格市场退出和行政处罚。在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执业许可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首次证后监督检查中,如发现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或未能持续保持许可条件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依法撤销许可证书。如发现以欺骗、提交虚假材料等手段获得执业许可证的,应当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立即依法撤销执业许可证,并依法予以处罚。

  四、进一步优化备案、报备手续

  (一)调整《省市县三级行政权力事项基本目录》。将全市财政系统代理记账行政权力事项由现行的2项增加到4项,在“其他行政权力”中增加“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备案”和“代理记账机构终止备案”2个事项,用于办理代理记账机构变更、终止备案业务。调整后的全市财政系统代理记账行政权力事项如下:

  1.行政许可——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2.其他行政权力——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备案;

  3.其他行政权力——代理记账机构终止备案;

  4.其他行政权力——代理记账年度报备。

  (二)申请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在提交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后,申请材料由法定4项减少到2项:一是浙江省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详见附件3);二是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其中,部98号令第五条规定应提交材料中的“(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的内容已合并至“浙江省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中,不需再重复提交。

  (三)办理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备案,只需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上报“浙江省代理记账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详见附件4),不需提交变更事项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材料,改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信息共享或核验,即审即办。

  (四)办理代理记账机构终止备案,只需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上报“浙江省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终止备案表”(详见附件5),即审即办。

  (五)办理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只需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相关内容,无需再报送部98号令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材料。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备材料的审核。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要抓紧制定相关配套的工作制度、办事指南,及时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布,确保全市财政系统告知承诺改革全覆盖顺利开展。

  (二)加强对新政策新业务的学习。告知承诺改革是一项新的改革举措,实质是政府部门自我革命。各级财政部门要克服畏难情绪、迎难而上,要尽快熟悉业务流程,确保“接得住”“接得好”。

  (三)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增强监管威慑力,对严重违法经营的代理记账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要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撤销或吊销有关证照,并提请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相应处罚措施。

  (四)加大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政策宣传。通过政策解读和媒体宣传,向社会公布告知承诺改革的核心内容,让代理记账机构切实感受到“证照分离”、优化营商环境带来的便利。

  (五)改革中如遇到问题和困难,请及时与市财政局会计管理处联系。联系人:胡海国,联系电话:0574-89388063。

  本通知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原《关于实施<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甬财政发[2019]97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财政局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的告知

  2.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3.浙江省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

  4.浙江省代理记账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

  5.浙江省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终止备案表

宁波市财政局

2021年3月22日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全市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浙政发〔2019〕27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20〕6号)要求,为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推进“放管服”、“证照分离”等改革工作,提高宁波市会计代理记账许可行政审批效率,市财政局印发了《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全市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适用范围及对象

  各区县(市)财政局;全市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三、文件术语释义

  本文件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审批决定的方式。

  四、《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总体要求、改革的主要内容、改革的主要措施、进一步优化备案、报备手续和工作要求等五个方面。主要要点如下:

  一是明确告知承诺改革的实施单位。为全市县级财政部门。

  二是明确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由县级财政部门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公布有关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的告知事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县级财政部门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三是明确改革的主要措施。包括实行承诺公示、开展承诺核查、加强信用监管、强化社会监督、严格市场退出和行政处罚等。

  五、制定依据

  1.《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浙政发〔2019〕27号)

  2.《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20〕6号);

  3.《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六、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通知》由市财政局会计管理处负责解读。具体联系人为宁波市财政局会计管理处胡老师,联系电话:0574-89388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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