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发[2012]100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冠名发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11-21
摘要: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于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市局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主管地税机关和市局的核准时间合计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二、发票领购

  (一)申请印制

  1.工作流程

  (1)具有冠名发票印制资格的纳税人持相关证件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文书受理岗提出申请;

  (2)文书受理岗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受理并审核《冠名发票印制申请表》;

  (3)征收科长或外设管理科(所)长审核;

  (4)市局票证管理所核准。

  冠名发票印制申请工作流程图见附件4。

  2.工作要求

  (1)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冠名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要求,对纳税人的发票名称、规格、印制数量、联次及用途、背书内容、其他印制要求以及交验期限、有效期限、数据上传期限和开票参数等进行审核确认。

  (2)市局票证管理所应当审核确定发票名称、代码、号码、规格、纸质、印制数量、联次及用途、边字、背书内容、包装规则、交验期限、有效期限、数据上传期限、开票参数以及工本费单价和金额等。

  (3)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于受理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市局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

  (二)发票领购

  1.工作流程

  (1)发票印制完工并验收后,市局票证管理所发票统计岗通知申请印制冠名发票纳税人结算发票工本费;

  (2)纳税人持现金或支票与市局票证管理所发票统计岗对账,核对无误后,打印《辽宁省非税收入统一收据》;

  (3)纳税人持《辽宁省非税收入统一收据》与市局票证管理所出纳岗结算工本费;

  (4)市局票证管理所发票保管岗下达《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调拨单》,由发票承印企业将冠名发票配送至纳税人。

  发票领购工作流程图见附件5。

  2.工作要求

  (1)发票印制完工并验收后,市局票证管理所发票统计岗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冠名发票纳税人到市局票证管理所结算发票工本费。

  (2)发票承印企业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冠名发票配送工作。

  三、发票交验

  1.工作流程

  (1)纳税人应当持交验的发票实物和相关证件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发票审验岗交验发票;

  (2)发票审验岗审验发票实物,发现纳税人存在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的,应当移交违章处罚岗处理。

  发票交验工作流程图见附件6。

  2.工作要求

  (1)冠名发票按照“验旧购新”方式管理,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查验。

  (2)正常开具的数据上传类冠名机打发票,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端办税平台发票管理系统自动提取数据交验,纳税人无需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交验手续;作废冲正的数据上传类冠名发票,纳税人应当于交验期限终了后次月内持填写完整的《发票使用情况申报表》《发票领购簿》及作废、冲正及被冲正的发票实物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交验事宜。冠名定额发票和非数据上传类冠名机打发票,纳税人应当于交验期限终了后次月内持填写完整的《发票使用情况申报表》《发票领购簿》及已开具的正常发票存根联(出租车纳税人提供汇总交验联),作废发票全部联次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交验事宜。

  (3)发票审验岗应当认真核对实际开具的发票金额与《发票使用情况申报表》是否一致。

  (4)交验期内,未开具数据上传类冠名机打发票的,无需交验;未开具冠名定额和非数据上传类冠名机打发票的,需零交验。

  (5)逾期交验的,实行按户管理,即,只要存在一种冠名发票逾期交验,该冠名发票纳税人即成为逾期交验户。对于逾期交验户,依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按次处理。

  四、发票缴销

  1.工作流程

  (1)发票审验岗审核发票实物及《发票缴销申请表》,录入“发票实物号段信息”和“发票电子数据号段信息”;

  (2)征收科长或外设管理科(所)长核准;

  (3)发票审验岗在“发票监制章”处做剪口处理,并将已剪“发票监制章”的冠名发票返还纳税人。

  发票缴销工作流程图见附件7。

  2.工作要求

  (1)发票审验岗应当认真审核缴销原因及发票实物,发现问题的,移交违章处罚岗处理后再做缴销处理。

  (2)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确认工作。

  五、发票丢失

  (一)丢失空白发票

  冠名发票纳税人应当于发现发票丢失的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并到地税机关指定的报刊刊登作废声明,持刊登作废声明的报刊原件到主管地税机关接受处理后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二)丢失已开具的发票

  冠名发票纳税人应当于发现发票丢失的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并到主管地税机关指定的报社刊登作废声明。纳税人丢失冠名定额发票和非数据上传类冠名机打发票的,应当持刊登作废声明的报刊原件到主管地税机关接受处理后办理发票缴销手续;纳税人丢失数据上传类冠名机打发票的,应当在自有开票系统进行“作废”或“冲正”处理,持刊登作废声明的报刊原件到主管地税机关接受处理后办理发票交验手续。

  相关附件:冠名发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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