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20号 2014-06-25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关于普通发票领购全市通办 (一)适用范围 纳税人领购下列普通发票适用全市通办:《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折式、卷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收购凭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和《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 (二)办理流程 纳税人持下列资料到全市任意一个具有普通发票发售窗口的办税服务厅(国税机关,下同)办理发票领购手续:《税务登记证》副本、购票员身份证原件、税控设备(税控盘报税盘、金税盘报税盘、税控收款机用户卡等)和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公章)。 (三)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二、关于税控机打普通发票验旧全市通办 (一)适用范围 纳税人办理下列普通发票验旧手续适用全市通办:使用普通发票税控系统和税控收款机系统(以下简称税控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 (二)办理流程 1.办理发票验旧前,纳税人应先将税控系统已开具的全部普通发票的明细数据进行抄报(以下简称明细数据抄报),明细数据抄报可以通过互联网或全市任意一个受理全市通办涉税事项的办税服务厅办理。 使用税控收款机系统开具普通发票的纳税人,明细数据抄报原则上单次不得超过100份发票,发票核定领用数量超过100份的,应每开完100份(或小于100份)发票进行一次明细数据抄报。 2.纳税人持下列资料到全市任意一个受理全市通办涉税事项的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验旧手续:《税务登记证》副本、作废发票“发票联”原件(注明“作废”字样)、退票(红字发票)及对应的原发票“发票联”原件(注明“作废”字样)和明细数据抄报未成功的发票“记账联”原件。 (三)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三、关于采取定期定额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 采取定期定额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办理普通发票领购或税控机打普通发票验旧涉税事项,暂不实行全市通办。 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