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申报受理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沪地税函〔2017〕32号 2017-07-14 各区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的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申报受理事项操作规程(试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14日 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申报受理事项操作规程(试行) 一、事项名称 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申报受理事项操作规程 (试行) 二、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 三、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资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和《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附件1)一式两份。 (二)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三)工作流程 1.各税务分局窗口受理。 2.核对扣缴义务人申报或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资料信息是否齐全,申报表是否按填报说明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3.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根据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资料在金税三期系统中录入数据。 4.在扣缴义务人申报或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和《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附件1)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一份交回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四)对通过网上申报的,参照网上申报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上述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对上门申报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将申报资料信息同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健康险平台数据进行比对,发现纳税人未续保或退保等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应终止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并对已享受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的,追缴相应的减免税款。 附件 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支出税前扣除申报。本表随《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等申报表一并报送。 一、所属期:应与《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等申报表上注明的“税款所属期”一致。 二、扣缴义务人(被投资单位)情况 填写涉及商业健康保险扣除政策的扣缴义务人、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信息。 三、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 1.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填写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个人的信息,相关信息应与《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等申报表上载明的明细信息保持一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和其他自行纳税申报个人按照本人实际情况填写。 2.税优识别码:是指为确保税收优惠商业健康保险保单的唯一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对投保人进行校验后,下发给保险公司,并在保单凭证上打印的数字识别码。 3.保单生效日期:填写商业健康保险生效日期。 4.年度保费:填写保单载明的年度总保费的金额。 5.月度保费:按月缴费的保单填写每月所缴保费,按年一次性缴费的保单填写年度保费除以12后的金额。 6.本期扣除金额:扣缴申报和按月自行申报时,月度保费大于200元的,填写200元;月度保费小于200元的,按月度保费填写。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申报时,年度保费金额大于2400元的,填写2400元;年度保费小于2400元的,按实际年度保费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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