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人社发[2015]33号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12-16
摘要:本通知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按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参保缴费的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核定有关工作。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人社发[2015]33号       2015-12-16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既是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主要依据,也是参保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标准,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关系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为做好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促进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20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核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按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参保缴费的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核定有关工作。

  二、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的构成

  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月平均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是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货币和实物工资。

  (一)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

  1.计时工资,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报酬。

  2.计件工资,指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3.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等。

  4.津贴和补贴,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各种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指对法定节假日和休假日工作的职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的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劳动者因病、婚、丧、产假、工伤及定期休假等原因职工的工资及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等。

  7.其他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

  8.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包括《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的应计入工资总额的项目。

  (二)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3.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4.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5.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11.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4.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15.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三、缴费基数的申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年度的初始月对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基数进行审核,同时对参保单位适用的险种费率、职工名册、缴费数额、单位信息等申报事项进行全面审核。

  参保单位应按要求填报《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及公示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见附件),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公示后,按时向参保所在地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一)参保单位申报

  1.申报时间。参保单位应于每年1月1日至2月15日申报当年度缴费基数,申报的职工缴费基数一经核定确认,年度内不得变更。

  2.申报方式。参保单位职工缴费基数申报实行“在线申报”、“邮箱申报”、“自助申报”、“诚信企业申报”四种申报方式。

  (1)在线申报。

  参保人数在20人及以下的参保单位,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网办大厅-社会保险申报”,按提示进行在线申报。当年2月底前,将书面花名册报送参保所属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邮箱申报

  参保人数超过20人的参保单位,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用邮箱收取申报材料,按说明和要求填写,并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用邮箱发送回指定的回收邮箱。当年2月底前,将书面花名册报送参保所属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

  (3)自助申报

  无法通过“在线申报”和“邮箱申报”的参保单位,按规定填写、公示花名册后,通过参保所属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置的“自助服务”设备申报缴费基数,或直接到经办机构设置的专项柜台申报,同时报送相关材料。

  (4)诚信单位申报

  具备有效“劳动保障诚信单位”的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指定专人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参保单位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用邮箱收取花名册,按说明和要求填写、公示后,直接到参保所属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诚信企业”专柜报送电子版本及书面的申报材料,也可将电子版本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用邮箱直接发送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回收邮箱。

  3.申报要求。参保单位应按“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核算原则(即以在本期已经计提的工资费用为工资总额的统计口径,而不论其是否已经实际支付)如实统计本单位参保人员工资收入,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填报花名册,认真落实参保职工签字确认及公示制度,保证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公开、透明、真实。

  4.未按时申报的处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督促参保单位及时申报缴费基数。未按时申报年度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可待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后,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

  参保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申报的,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向参保地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基数申报。

  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的,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20号令)第八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

  1.申报时间。灵活就业人员应于每年12月25日至次年1月20日申报次年缴费基数。

  2.申报要求。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的缴费基数档次分别为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100%。

  3.未按时申报的处理。未按时申报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比例档次的,自动沿用上一年选择的比例档次核定缴费基数。

  (三)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申报的特殊情况处理

  1.参保职工上一年工资收入的月数不足12个月的,其缴费基数按应发放工资的月数计算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2.参保单位新招职工的缴费基数应按起薪当月(按劳动合同建立的起始月份确定)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起薪当月实际发放工资不满月的,应当折算成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3.单位派出的长期脱产学习人员、经批准请长假职工,保留工作关系的,以脱产或请假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4.单位派到境外、国外工作的职工,按本人出境(国)上年在本单位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次年的缴费基数按上年本单位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

  5.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其中,由原单位重新招回,有上一年度工资收入的,用上一年度的工资收入申报缴费基数。

  6.参保职工因借调等原因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隶属关系的单位发放工资的,参保职工应当在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按其本人工资收入合并申报。各单位应分别核算应缴社会保险费,并由参保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合并扣缴。

  7.无法确定缴费基数的,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

  四、缴费基数的核定

  参保单位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使用统一的缴费基数,并实行统一征收。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使用统一的缴费基数,并实行统一征收。

  (一)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核定

  参保单位申报缴费基数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缴费基数封顶保底有关规定予以核定。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按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按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也不作为计发社会保险待遇的基数。

  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公布前,暂用上一年度使用的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进行封顶保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统一使用公布的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重新封顶保底核定缴费基数,并对缴费差额统一进行补收,重新计发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并补发差额。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核定

  灵活就业人员根据申报的年度缴费基数比例档次,暂用上一年度使用的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统一使用公布的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重新核定缴费基数,并对缴费差额统一进行补收,重新计发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并补发差额。

  (三)延长缴费的缴费基数核定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以青岛市为待遇领取地,申请延长缴费的,延长缴费期间按青岛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有关规定确定缴费基数。

  五、其他问题

  (一)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时间短、任务重,为保证年度社会保险工作有一个良好的开端,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周密组织,落实责任,按照本通知规定全面做好缴费基数的申报核定工作。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做好申报材料受理、数据维护和信息导入等工作。经审核,申报材料不全、未按规定签字确认以及没有按规定公示的,应要求参保单位及时按规定补充齐备。

  (三)参保单位少报、虚报缴费基数的,其职工有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投诉。

  附件: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及公示花名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16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