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1999]21号 福建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8-04
摘要:关于《失业保险条例》的实施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

福建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政[1999]21号          1999-8-4

  税屋提示——依据闽政[2011]10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自2011年11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失业保险条例》的实施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

  二、关于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凭有效证件,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元的补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经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介绍重新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元的补贴。

  三、关于农民合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办法和标准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并且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失业保险机构按其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当地法定最低工资40%的标准,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四、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失业保险金的统筹层次,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支付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等4项条款,按《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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