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市监发[2022]113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9-09
摘要: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等相关规定,厘清职责,依法行政。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的通知

宁市监发〔2022〕1139号        2022-9-9

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宁东市场监管局,厅机关各相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以下简称《查处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和平安宁夏建设考核工作要求,现就全区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做好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有关政策规定

  (一)准确把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部门监管职责

  1.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准确把握《查处办法》规定的“无证经营”“无照经营”及“无证无照经营”三种情形,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厘清市场监管部门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

  2.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关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部门对负责审批或指导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要加强审管衔接,把监管责任落到实处,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对已经取消审批但仍需政府监管的事项,主管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对下放审批权的事项,要同时调整监管层级,确保审批监管权责统一;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主管部门要加强核查,对未经备案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查处;对没有专门执法力量的行业和领域,审批或主管部门可通过委托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会同相关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综合执法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的规定,依法开展监管。

  3.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等相关规定,厘清职责,依法行政。

  (二)准确把握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内涵

  1.按照《查处办法》第六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取得许可证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形。

  2.按照《查处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无证经营的规定予以查处。

  3.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的无证经营行为,既包含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许可并查处的情形,也包含其他部门许可,但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情形。

  (三)准确把握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法规适用

  一是对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以下违法情形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置: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分公司)名义的,适用《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处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适用《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处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罚;除以上情形外,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统一适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对于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等条件的,可以适用《查处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二是查处与市场监管部门职能相关的无证经营行为,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无证经营行为情形包括须经许可而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回、撤销许可证及注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依法履行市场监管部门职责

  (一)认真履职到位。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职责,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推动执法力量下沉,避免监管缺位。要依照法定职责围绕辖区内无证无照经营难点问题、关键区域,根据本辖区实际工作情况,组织开展排查整治,加大违法经营行为查处力度。要针对新闻媒体曝光、群众投诉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较多的行业,及时开展专项治理。

  (二)严格依法行政。对上级交办、部门转办、投诉举报、媒体曝光、日常监管及专项整治中发现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及时处理、限时办结,杜绝不作为、慢作为等情况发生。要建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台账、投诉举报台账、部门告知台账等制度,依法处理投诉举报。对于实名投诉举报的,做到有报必查,查必有果,果必反馈。切实规范监管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开展工作,强化执法监督,杜绝出现吃拿卡要、以罚代管、罚过放行、以罚代刑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推进分类处置。要认真分析评估辖区内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影响和危害,根据不同情况,探索实施差异化分类处置。

  一是对直接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特别是对造成重大损失、一定社会影响或情节恶劣的,要坚决依法从重查处。二是对新产业、新业态、新行业、新领域,既要按照鼓励创新原则,留足发展空间,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也要避免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领域出现监管盲区。三是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四是对国家规定无须取得许可或注册登记的经营行为,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

  (四)强化信用监管。严格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依规将符合列严情形的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无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栏向社会公示。

  (五)加强部门协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推动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执法协作,依法做好“双告知”工作,及时将登记信息推送给相关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经营,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六)做好行刑衔接。对于依法履职中发现的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涉嫌刑事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要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规定做好行刑衔接,及时移送公安等有关部门,确保履职到位。

  三、加强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协调。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既是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也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已列为自治区对各市、县(区)平安建设考核内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协调和督促作用,建立健全工作推进和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严格落实监管职责,大力推进综合治理,做好无证无照经营平安建设考评工作。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多种手段积极宣传《查处办法》,曝光违法经营等不良行为,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使广大社会公众深入了解无证无照经营的危害后果和法律责任。要加强对基层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业务指导,强化无证无照经营查处业务培训,提升监管执法人员思想认识和履职能力。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及时总结经验、查找漏洞、完善措施,不断创新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的新思路新措施新办法,建立健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常态化长效化机制。要建立相应问责机制,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敷衍塞责、落实不力的责任人进行问责。

  附件:现阶段市场监管部门部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依据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

2022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现阶段市场监管部门部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依据

  一、《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废止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具有查处职责的情况:

  (一)《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查处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权予以取缔;造成职业中毒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没收经营所得,并处经营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劳动者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五)《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典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非法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经营典当业务的,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七)《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八)《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专项法规依据废止或政策调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具有查处职责的情况:

  (一)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查处,改变了原条例第五十七条分别由工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查处的规定。

  (二)2016年2月6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将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查处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改为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

  (三)2016年2月6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将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改为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四)国务院印发《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取消鲜茧收购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事项。《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第十七条“鲜茧收购经营者有以下行为的,由认定机关取消其鲜茧收购资格,向社会公告,同时报商务部备案,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一)在资格认定申请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二)超越《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核准区域从事收购活动的;(三)租借、转让《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或者使用过期、伪造、变造《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的;(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扰乱鲜茧收购秩序的行为”的规定不再适用。

  三、行政法规虽未修改,但上位法有新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具有查处职责。

  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予以查处。所以《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的规定不再适用。

  四、《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施行后,依据该办法第六条查处无须办理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该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一)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粮食作为一般经营项目,无照收购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二)2019年11月30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宣布于公布之日起废止《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作为一般经营项目,无照经营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五、依照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家查处的情况: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以企业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工商登记以评估机构名义从事评估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八)《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2倍以下的罚款。

  (九)《博物馆条例》第四十条博物馆从事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十一)《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条第一款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四十九条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给予处罚。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

  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或者套购、挪用、克扣金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五)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十八)《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茧丝流通管理办法》第八条未取得鲜茧收购资格、未经登记注册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鲜茧收购活动。

  (二十)《糖料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除合法制糖企业外,其他任何企业和个人均不得收购糖料。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收购,并视情节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二十二)《信封生产监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任何生产企业不得使用过期的监制证书。监制证书不得转让、借用。未取得监制证书的企业不得印制信封。未经监制擅自生产信封或冒用其他企业监制证书号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和销售,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依照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共同查处的情况: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

  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二条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四)《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

  (五)《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没收密码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一)未经指定,擅自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或者商用密码产品指定生产单位超过批准范围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二)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三)未经批准,擅自进口密码产品以及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出口商用密码产品或者销售境外的密码产品的。经许可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单位未按照规定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六)《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二)分社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十)《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缔、没收其经营物品和违法所得。因非法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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