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5]16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6-22
摘要:为统一全市对机动车辆税收数据的采集、上传、比对及核查等工作,各局应严格按照《机动车辆税收数据内容及采集、上传、比对、清分、下传、核查业务流程》(总局相关软件及操作规程下发后,市局另文印发)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5]167号                   2005-06-22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车购税征稽管理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以下简称79号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机动车辆各税实施“以票控税、信息共享、协同管理”,是加强税收征管的重要举措,各局应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各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确保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二、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按如下要求报送《车辆识别代码清单》(以下简称《识别代码清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清单》(以下简称《统一发票清单》)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以下简称《领用存表》):

  (一)《识别代码清单》、《统一发票清单》:

  1、采用手工纳税申报方式的,利用软盘报送电子数据(电子数据以标准EXCEL文件电子信息形式提供,一车一码,下同)。

  2、采用电子纳税申报方式的,通过电子申报软件报送电子数据。

  纳税人在报送上述电子数据的同时,还应报送相应纸质清单(一份)。

  (二)报送《领用存表》(各局自印)一式二份(办税服务厅审核并加盖接收章后,一份退纳税人留存,一份转税源管理部门留存)。

  三、市局将统一开发《识别代码清单》、《统一发票清单》电子申报及计算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程序软件,并在市局网站发布,纳税人可免费下载使用。

  四、各局办税服务厅应于月份终了13日内,完成如下工作:

  (一)《统一发票清单》与已开具统一发票存根联的比对,对统一发票存根联按如下程序办理:

  1、比对无误的,退还纳税人;

  2、比对不符的,转税源管理部门或稽查部门实施纳税评估或检查后,退还纳税人。

  (二)将《识别代码清单》、《统一发票清单》电子数据传递各局信息中心,并将相应纸质清单传递税源管理部门留存备查。

  五、各局信息中心应于月份终了15日内,将本局《识别代码清单》、《统一发票清单》电子数据汇总并上传市局信息中心(上传路径及上传文件命名规范,见附件1)。

  六、车购税征收单位应于月份终了5日内,分别采集完成如下电子数据,上传市局信息中心:

  (一)《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本市);

  (二)《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异地);

  (三)《车辆购置税发票价格异常清单》(本市);

  (四)《车辆购置税发票价格异常清单》(异地)。

  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应将上述电子数据备份存查。

  七、经请示总局明确,《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本市、异地)采集范围为国产车辆。

  八、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前,79号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3项有关对“出厂价格”的计算及核对的操作,暂缓执行。

  九、自2005年7月1日起,纳税人开具的统一发票(发票联)及(报税联)左下方,均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戳记(见附件2,各局自行刻制)。

  十、为统一全市对机动车辆税收数据的采集、上传、比对及核查等工作,各局应严格按照《机动车辆税收数据内容及采集、上传、比对、清分、下传、核查业务流程》(总局相关软件及操作规程下发后,市局另文印发)执行。

  十一、《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表》及已征收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历史资料的传递,由市局商市地税局后另行通知。

  附件:

  1、机动车辆税收数据上传路径及上传文件命名规范

  2、“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戳记式样及说明

机动车辆税收数据上传路径及上传文件命名规范

  一、上传路径:

  市局FTP服务器:68.16.16.11/机动车辆税收数据/分局上传/税款所属目录下。

  二、上传文件命名规范:

  (一)车购税征稽管理处:

  1、《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本市):sbdm_bs

  2、《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异地):sbdm_yd

  3、《车辆购置税发票价格异常清单》(本市):fpyc_bs

  4、《车辆购置税发票价格异常清单》(异地):fpyc_yd

  (二)其他分局:

  1、《车辆识别代码清单》:sbdm+11位分局代码前7位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清单》:tyfp+11位分局代码前7位

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戳记式样及说明

  说明:

  一、规格:长30mm,宽20mm,边宽1.2mm。

  二、字体:宋体(字号不限)。

  三、税务机关名称:为简称,如:东城区国家税务局,简称东城区国税局。

  四、税务机关代码:为11位税务机关代码,如:东城区国家税务局代码为11101010000。

  五、需刻制多枚戳记的可在税务机关代码下方用两位阿拉伯数字区别,如:0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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