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5]59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抵税财物拍、变卖机构和评估机构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1-22
摘要:各单位在委托拍、变卖和评估企业进行拍、变卖以及评估工作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及其它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抵税财物拍、变卖机构和评估机构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5]596号             2005-11-22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9]23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09年11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的有关规定,经市局评审考察,选定4家拍、变卖企业和4家评估企业作为全市国税系统抵税财物的拍、变卖机构和评估机构。现将已选定的拍、变卖机构和评估机构的名单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拍、变卖机构名单

  (一)北京阳光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二)北京大田拍卖有限公司;

  (三)北京中贸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

  (四)北京中拍在线拍卖有限公司。

  二、评估机构名单

  (一)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

  (二)中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三)北京中威君平房地产评估公司;

  (四)北京圣达置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三、关于若干合作事项

  市局与上述8家拍、变卖和评估机构的合作期限为两年(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计算)。

  上述拍、变卖和评估机构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市局有权提前终止与有关企业的合作: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及其它相关法规的;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及其它相关法规规定可以接受委托拍、变卖或评估而拒绝接受的;

  (三)为了谋取企业利益,拍、变卖企业或评估企业自身采取或与其它企业及个人联合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在拍、变卖或评估过程中使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利益受到侵害的;

  (四)其他税务机关认为其不能继续承担税务机关抵税财物拍、变卖或评估的行为。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需进行抵税财物的拍、变卖和评估工作时,应在市局选定的拍、变卖机构和评估机构中选择相关企业委托办理。

  (二)各单位在委托拍、变卖和评估企业进行拍、变卖以及评估工作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及其它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各单位在委托拍卖企业进行拍卖时物品成交的,拍卖企业只向买受人收取佣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的规定(详见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拍、变卖各项费用(含评估费用)均应在抵税财物拍卖或变卖成功后以拍卖或变卖收入支付。

  (四)相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拍、变卖机构和评估机构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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