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企[2003]11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因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3-27
摘要:凡企业属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企业所得税有关存货的计税成本方面,允许纳税人因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大其存货成本。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因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京地税企[2003]114号           2003-3-27

密云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某公司因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请示》(密地税企[2002]202号)收悉。根据市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0]445号)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北京XXX公司在2001年7月从广东某公司购进商品,货款5872978.75元,增值税进项税额998406.39元,价税合计6871385.14元,所有货款于2001年9月支付完毕。

  凡企业属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企业所得税有关存货的计税成本方面,允许纳税人因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大其存货成本。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