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新版普通发票收费标准的函[全文废止] 京价(收)字[2002]273号 2002-07-15 税屋提示——依据京价(收)字[2003]83号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5元以上面值)等部分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申请确定新版普通发票销售价格的函》(京地税票[2002]257号)收悉。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局从8月1日起开始使用的新版普通发票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编码为127003)。 本收费标准自2002年8月1日起执行,市、区县地方税务局持本函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此项收费收入按有关规定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 特此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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