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国际比较分析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0-24
摘要:  新准则主要是参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5号 投资会计》、《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8号 对联营企业投资会计》(以下简称国际准则)制订的,其内容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本一致,只有少许不同。其主要异同如下:   (一)关于投资成本...
  新准则主要是参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会计》(以下简称国际准则)制订的,其内容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本一致,只有少许不同。其主要异同如下:

  (一)关于投资成本

  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新准则是按照投资性质和类别分别规定的。

  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而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①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但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②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③投资者投人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对于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其相应的企业会计准则确定。

  国际准则规定,投资成本包括诸如经纪人佣金、服务费、税金和银行手续费等购置费用。如果一项投资是通过或部分通过发行股票或其他证券而取得的,其购买成本则是所发行证券的公允价值,而不是证券的名义价值或面值。如果一项投资是全部或部分地通过其他资产的交换而取得,其购买成本则参照所放弃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如果所取得的投资的公允价值更为清楚,也可以这一价值作为其成本。

  (二)关于期末计价方法

  长期股权投资的期末计价一般有两种方法,即成本法和权益法。所谓成本法,指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所谓权益法,指投资最初以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新准则规定,下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第一,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第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新准则还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国际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期末计价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应当根据权益法核算,不过,在购入和拥有投资是专门为了在近期卖出时,则应当按照成本法核算。投资者应在出现下列情况时,终止采用权益法——对联营企业不再具有重大影响,但仍部分或分部地保留对联营企业的投资;联营企业在严格的长期性限制条件下经营,大大削弱其向投资者转移资金的能力,不再适用权益法。

  (三)关于报表披露

  关于报表披露,国际准则规定应披露以下内容:投资计价金额的确定、计入收益的各项重要金额、长期投资所得股利、对投资变现或对投资收益和处置收人汇回的重大限制、按重估金额计价的长期投资、有关重估价周期的政策、最近一次重估价的日期、重估价基础及有无外部评估人员参与。

  新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下列信息:①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②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当期的主要财务信息,包括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的合计金额。③被投资单位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④当期及累计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⑤与对于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或有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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