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国税所字[1996]78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中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12-02
摘要:信息反馈为了抓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工作,及时总结和交流经验,各地要定期收集汇算清缴工作情况,从1997年1月起至4月止,各地、州、市国税局每月20日至25日向省局汇报汇算工作情况。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中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所字[1996]78号              1996-12-02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强化和规范企业所得税征管,从1996年度起。我省中央企业所得税全面推行以企业自核自缴、自行申报为基础的汇算清缴改革,结合《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所得税汇算缴改革的通知》精神,现就做好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稳妥进行汇算清缴改革,是我省1996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一项主要工作,各地要紧紧围绕汇算改革的总体思路,把企业所得税的汇缴主体,由以往的国税机关转移到纳税人。今年是我省全面推行中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的第一年,各地要将中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纳入整个税收征管改革统筹安排。各级领导要亲自部署、亲自参加,并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切实把汇算清缴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二、搞好纳税辅导,提高申报质量纳税辅导是基础,提高申报质量是目的,为顺利完成今年全面推行汇算清缴改革工作,一是要提高纳税人对汇算清缴改革意义的认识,二是运用各种形式对纳税人和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广泛的税法宣传、辅导和培训,提高纳税申报质量。为了提高纳税申报质量,各地要把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作为汇算清缴改革的重要环节来抓,要着重强调汇算清缴改革是还责于企业,并从整个税收征管改革的大趋势,从明确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从加大稽查力度与处罚力度等方面进行广泛的宣传,使纳税人充分认识到严格按税法自核自缴,自觉履行申报纳税义务的重要性。在具体辅导中,可采取文件送达、集中培训、税法咨询等方式以及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介进行宣传、辅导,对纳税大户和自行办税能力较差的企业可实行重点辅导,特别对涉及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规定要重点宣传介绍。

  三、纳税申报及申报表的审核全面推行汇算清缴改革后,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申报期内,依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自行进行税收调整并填写纳税申报表,主动向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从1 996年度汇算清缴开始,纳税人的申报期限可暂延长至2月底。对个别企业按期申报确有困难的,根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逾期未申报,又未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的,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国税机关收到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后,应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附表的各项填报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在申报时进行。对申报表中明显的逻辑关系错误或计算错误、适用税率有问题、资料不全有漏项等,应立即督促企业进行更正或重报。纳税人汇算清缴申报补(退)税后,国税机关依据纳税申报表进行检查。

  四、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愿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代理申报。纳税人与代理机构要签订代理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代理机构应对纳税人提供的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进行认真的审核、准确进行税收调整,正确计算应缴税款,如实申报。对申报不实的,一经查出,无论是纳税人的会计资料有问题,还是代理机构的责任问题,纳税人都负补税、罚款等法律责任。如确是因为代理机购的原因而造成申报不实使纳税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纳税人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追究代理人的责任。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对代理机构进行行政处罚。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及纳税申报表的审核和稽查是国税机关的职责,不能由社会中介机构代替。

  五、做好纳税务局检查企业自行申报并结清税款后,纳税人的汇算清缴即告结束。国税部门即转入检查阶段。重点稽查可根据一定的选案标难和平时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要力求查深、查细。稽查的重点应放在应计未计收入、多列或虚列成本费用及有关纳税调整项目。稽查中还应注意有无定期发放误餐费等各种津贴、补贴未并入计税工资总额计算;有无融资租赁费直接列费用;有无盘盈固定资产净额未并入营业外收入;有无未完工基建贷款利息列入当期财务费用;有无虚报弥补亏损;有无未按税法规定加速折旧;有无将补交以前年度的所得税抵顶当年入库数或冲减本年利润后未作纳税调整等等问题。稽查出的问题要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当年未稽查的企业,国税部门保留稽查权力,可在以后年度稽查。

  六、几项政策问题

  1、关于公益、救济性损赠的扣除问题。按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损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其中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损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5%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根据1996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会议精神,为配合国家“九五”扶贫攻坚计划,纳税人根据地方政府确定的扶贫点的有关捐赠支出,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据实扣除。

  2、关于国债利息收入抵补当年亏损问题按税法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申报纳税时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额直接冲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如发生因按《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调减国债利息收入而使企业由微利转为亏损或是增大企业亏损额时,这部分亏损额应由当年国债利息冲回,不能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

  3、关于补贴收入弥补亏损问题纳税人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若当期发生亏损的,其补贴收人应先用于弥补亏损,剩余的部分,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人实际收到该补贴收人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4、关于执行财务制度的口径问题鉴于企业所得税法与财务制度适度分离的情况,在税前扣除方面,凡是税法已有明确规定的,一律按税法规定执行;若税法与财务制度有抵触的,一律按税法规定执行;税法未明确规定,而财务制度有规定的,可暂按财务制度执行。

  5、关于国家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划分政策性与经营性业务有关费用的分摊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4号)文件规定,国家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要划分政策性和经营性住房信贷业务利润,对政策性住房业务利润,按33%税率就地缴入中央金库。经营性业务利润,并各行利润总额,集中缴库。在执行中有关费用困划分较为难,为了规范税前列支的各项费用,房改信贷部的政策性与经营性业务应单独设帐进行核算,有关费用划分不开的,可按业务收入的-定比例分摊,要防止个别房改信贷部单独列帐后,将有关费用两头列支的情况。

  6、关于虚报亏损的处理问题纳税人自核自缴,自行汇算申报为亏损的,经国税机关稽查而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首先抵补企业当期亏损,同时计算出应缴税款金额,并按此金额,依《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罚款。

  7、关于减免税企业单位被查增计税所得额的处理问题按规定享受免税的企业单位,自行汇算清缴申报后,经国税机关稽查而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按33%的税率计算出应缴税款金额,并按此金额,依《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罚款,但不补缴企业所得税。对按规定享受减税的企业单位,自行汇算清缴申报纳税后,经国税机关稽查而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一律按33%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准确及时报送汇算清缴报表及工作总结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务必于1997年5月25日前,将汇算清缴的有关报表和工作总结一并报送省局。工作总结的内容主要包括:汇算清缴改革工作的主要措施和效果;查出违纪问题的典型案例及处理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工作总结要求有情况、有数据、有事例、有分析、有建议。

  各地上报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是:

  1、《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报送时包括一张汇总表和五张附表,软盘和人工报表同时报送。

  2、《中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及附表。

  3、《中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稽查情况表》汇总表。

  企业所得税税源年报分析的有关内容,请各地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460号)要求进行具体的分析说明。

  七、信息反馈为了抓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工作,及时总结和交流经验,各地要定期收集汇算清缴工作情况,从1997年1月起至4月止,各地、州、市国税局每月20日至25日向省局汇报汇算工作情况。省局联系人:花云峰,电话:0871-3191 133。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6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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