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税务局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的一封信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6-08
摘要:请您或提醒本单位员工,在与税务机关约定的时间段内及时办理年度汇算,尚未在约定时间段内办理的请尽快按规定办理,确保大家及时获得退税,充分享受改革红利,也避免逾期申报补税而产生税收滞纳金。

兰州市税务局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个人所得税工作的支持和配合!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请您或提醒本单位员工,在与税务机关约定的时间段内及时办理年度汇算,尚未在约定时间段内办理的请尽快按规定办理,确保大家及时获得退税,充分享受改革红利,也避免逾期申报补税而产生税收滞纳金。

  二、如果您或本单位员工在2019年度取得综合所得时已依法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不办理年度汇算:(1)2019年度取得的综合所得年收入合计不超过12万元的;(2)2019年度应补缴税额不超过400元的;(3)2019年度已预缴个人所得税与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一致的。

  三、未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规[2019]86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机制和个人所得税严重失信当事人联合惩戒机制,对经税务部门依法认定,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专项附加扣除和享受优惠等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相关信息并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动态更新机制,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由于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在我国属首次实施,建议您尽量帮助员工集中代为办理或督促提醒本单位需要进行年度汇算的员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进行年度汇算申报并办理退(补)税。如有疑问,请拨打纳税服务热线或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也可关注“兰州税务”微信公众号,浏览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系列专题推送内容。

  再次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大力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

2020年6月8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