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总工会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的通知 鄂工发[2007]21号 2007-8-1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总工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大型企事业工会,省直各产业(厅、局)工会,金融各行(司)工会,省直机关工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凭据进一步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全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收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拔缴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全国总工会规定的铁路、民航、金融系统按照规定比例拔缴金额倒算扣除,名单由省总工会、省国税局另行明确),一律凭国税局开具的《代收工会经费通用缴款书》在税前扣除。原使用的《工会经费拔缴款专用收据》不再做为税前列支的凭据,凡不能出具《代收工会经费通用缴款书》的单位,其提取工会经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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