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财会[2017]544号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8-01
摘要: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度起执行。2012年印发的《吉林省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吉财会[2012]121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财会[2017]544号        2017-08-01

  税屋提示——

  1.依据吉财会[2021]500号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吉人社联[2021]106号 吉林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实施办法,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梅河口市财政局、公主岭市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中直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度起执行。2012年印发的《吉林省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吉财会[2012]121号)同时废止。

  附:吉林省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修订)

吉林省财政厅

2017年8月1日

  附件:

吉林省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人才评价“十三五”发展规划》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会计队伍建设,提升会计队伍整体素质,完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机制,科学、规范地选拔和培养高素质会计人才,激励广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不断进取,让更多的优秀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更好地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吉林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发展规划》,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吉林省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并具有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 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管理。

  第四条 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拔、注重实际工作能力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坚持以用为主、人才优先的方针。

  第五条 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行评聘分开,采取考试、考核和评审相结合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条件和程序,获得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由省财政厅签发《吉林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该证书是用人单位聘任正高级会计师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及各项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积极完成工作任务并取得良好的工作业绩。按规定完成高级会计师继续教育学时。

  第八条 申报人员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满5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正常申报:

  (一)具有会计及相关专业博士学历(学位),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且符合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年限要求;

  (二)具有会计及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满12年,且符合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年限要求;

  (三)获得省级以上会计领军人才证书,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满12年,且符合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年限要求;

  (四)具有会计及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学位),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且符合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年限要求;

  (五)具有会计及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且符合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年限要求;

  (六)具有会计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满30年,且符合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年限要求。

  第九条 在规定学历(学位)和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这两项条件中,仅有一条不符合正常申报条件的,若受聘高级会计师职务满5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曾被聘为吉林省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成员;或被吉林省财政厅聘为会计准则、管理会计、内部控制、信息化等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

  (二)获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颁发的先进会计工作者奖励或表彰;

  (三)主持或为主参与的财务会计类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四)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和省高级(资深)专家、省拔尖创新人才、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等高层次人才;

  (五)获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知识大赛二等奖以上奖励;

  (六)在大型企事业单位(上市公司)担任总会计师7年以上,在中型企事业单位(上市公司)担任总会计师10年以上,且专业能力和业绩突出的高级会计师。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申报人员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以后,必须同时具备专业能力业绩和专业研究成果两项条件。

  第十一条 专业能力业绩条件。申报人员应主持单位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在组织本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参与生产经营决策,主持清产核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会计信息化、税收筹划、企业改制、重组、兼并、上市等重大实务工作中贡献突出,并取得显著成效。会计中介机构的申报人员应担任本单位主任会计师(合伙人)5年以上,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中介机构承办上市公司或大型企业集团的审计、评估、咨询业务,解决所从事业务中重大疑难问题。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作为主要负责人(包括承担大量关键核心工作的业务骨干人员,下同),主持一个地区(部门、系统、行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在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实施会计准则和重大税制改革,推行管理会计、加强内部控制、实行会计电算化、加强财务预测决策等方面业绩突出,得到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州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可、推广或表彰(需要单独提供有效的、内容具体的证明材料)。作为会计领军人才,发挥了引领、辐射和带头作用;

  (二)作为主要负责人,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决策,强化经济核算和管理,使本单位资金、成本、利润、消耗等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全国或本省同行业先进水平,并经市州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三)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大中型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积极参与政府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管理,不断改革创新,在加强预算管理、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基本建设等管理,规范单位财务会计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强化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保证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等方面成效显著,获得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的认可、推广或表彰;

  (四)在担任大中型会计中介机构主任会计师(合伙人)期间,每年至少参加5个大中型企业审计、评估、咨询项目业务。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声望或社会影响,技术精湛,具有较高的专业胜任能力,取得本省会计中介行业公认的显著业绩;

  (五)作为担任大中型会计中介机构主任会计师(合伙人),为地方会计改革特别是在推动管理会计、内控建设、政府会计改革咨询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直接参与市(州)级以上行政监管、司法、纪检等部门组织的重大经济案件的检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十二条 专业研究成果条件。申报人员应精通会计专业理论知识和政策法规,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准则及制度,能为本地区或本行业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具有解决本专业工作中重要或关键的疑难问题的能力,或具有指导本专业硕士研究生或本专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理论水平;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项:

  (一)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其中本人撰写字数或翻译字数在10万字以上)。上述公开出版的著作,经专家审核,确有创新或对会计实务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二)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社会科学类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为国家核心期刊。上述公开发表的论文,经专家审核,确有创新或对会计实务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三)作为课题组主要负责人(排名在前二名)获得与会计专业相关的国家级研究成果三等奖或省(部)级研究成果二等奖以上奖项(需要提供课题立项和结项文件,以及获奖证书)。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包括受理申报材料、组织笔试、申报材料评审、答辩、例会评议、公示、发证等程序。

  第十四条 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具体程序如下:

  (一)受理申报材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州申报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财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通过申报资格审核后上报省财政厅;省直单位申报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通过申报资格审核后上报省财政厅;中直单位申报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向集团公司提交申报材料,通过申报资格审核后上报省财政厅;无主管部门(集团公司)的单位申报人员直接向省财政厅提交申报材料;

  (二)组织笔试。省财政厅按照事前公布的考试内容,进行命题并组织申报人员进行笔试;

  (三)申报材料评审。对于笔试合格人员,组织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评审专家初审申报材料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到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实地考核;

  (四)答辩。组织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对材料初审合格人员进行答辩;

  (五)例会评议。组织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例会,对评审和答辩情况综合打分。合格者,提交例会评议,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六)公示。对例会评议通过人员,在吉林省会计网公示;

  (七)发证。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财政厅印发通知并签发《吉林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五条 参加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申报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评审正高级会计师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收回其《吉林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

  (一)伪造证件、证书、证明材料的;

  (二)提交虚假业绩成果或理论研究成果的;

  (三)剽窃他人业绩成果或理论研究成果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在任现职近5年内,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基本申报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以国家统计局2011年9月2日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为准;大中型事业单位比照大中型企业相关指标申报;大中型会计中介机构以财政部会行党[2010]23文件认定的为准;三级甲等医院比照大中型企业申报。

  第十八条 申报人员应提供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经外部审计的《财务报告》等资料复印件,用以证明单位规模。

  第十九条 文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文中“以上”均含本数;

  (二)文中的“年”均指申报年限,相差3个月以内的,按一年计算;

  (三)文中“从事会计工作”是指从事财务会计实务工作、审计工作和会计中介服务工作;

  (四)文中“总会计师”包括财务总监;

  (五)文中“主持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是指担任总会计师职务,主管本单位所有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的单位行政负责人。未设立总会计师岗位而管理本单位全部财务会计工作的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以及业务精湛、实际承担组织工作的业务骨干可视同“主持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

  (六)专著、译著和教材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财务会计专业学术著作、译著和会计专业教材;

  (七)“公开出版”是指定期出版发行的,具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刊物,包括大专院校学报,但不包括在手册、论文集、增刊上发表的论文。其中“核心期刊”以《北大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论文应该有摘要、主题词、正文、参考文献,要求自行用中国知网网站打印截屏、注明网址、以便核对;

  (八)文中“本专业论文”是指3000字以上的会计及相关专业论文;

  (九)研究成果奖是指国家级、省级会计或相近专业的研究成果奖;

  (十)“市州级”均指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十一)文中“会计机构”包括审计机构;

  (十二)申报条件中的“学历”是指会计及相关专业学历,相关专业包括财政、税务、金融、经济、审计等专业;

  (十三)文中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新闻报道、报刊杂志、工作简报、专刊、网站上的截图、嘉奖令、表彰文件、奖励证书、课题立项结项证书,正式印发的工作总结、领导讲话,以及单独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等。

  第二十条 关于非公开发表的论文级别的认定。

  (一)作为主要编写者,公开出版有一定学术价值的本专业教材类书籍(其中本人撰写字数在5万字以上)的,主编1部视同国家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副主编1部(其中本人撰写字数在5万字以上)可视同发表省级论文1篇;

  (二)获得省财政厅和省会计学会联合举办的会计征文活动一等奖的论文,视同省级论文。获得吉林省会计领军培训班的优秀毕业论文,视同省级论文。以吉林会计网公告为准,需要打印截屏;

  (三)本人撰写的本岗位工作总结、本岗位案例分析、经济分析报告、工作方案等,经专家审核,确有一定专业理论水平,能够体现本人将理论研究成果应用于实际工作,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需要提供单位具体的明确的证明材料),也可以视同省级论文。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度起执行。《吉林省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吉财会[2012]1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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