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娱乐行业高收入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管征的通知[全文废止] 榕地税政一[1998]180号 1998-05-11 税屋提示——依据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1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2年5月1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我市曾下发了榕地税政二[1997]27号文,对桑拿浴室及歌舞厅中收入较高的服务人员进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收入明显增长,但由于高收入服务人员收入隐蔽性和流动性较大,偷漏现象仍很严重。为了进一步加强娱乐行业高收入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管征,经市局研究,重申具体征收事项如下: 一、凡在福州市(包括五区六县二市)歌舞厅、桑拿浴室内从业的服务人员(包括场地经理)均应纳入我市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其收入应按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高收入服务人员所取得的收入(含小费收入),按规定应及时足额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由于这些人纳税观念淡薄,且收入较隐蔽,流动性大,不能如实申报缴税,应由主管地税机关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并委托服务单位代征税款。 三、对高收入服务人员原则上应按实际人数核定征收,如无法确切掌握服务人数的,可参照歌舞厅服务人员每一包厢不少于2人,桑拿浴室服务人员每一推拿房间不少于2人。每人每月缴纳个人所得税应不低于200元,福州市区和各县(市)区城关较兴隆上档次的场所应不低于300元,星级宾馆不低于400元。 四、高收入服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应委托其从事服务的歌舞厅和桑拿浴室代征。所有歌舞厅和桑拿浴室都必须按《征管法》规定履行代征义务,接受主管地税机关委托,签定代征个人所得税协议书,按期汇总申报缴纳税款;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娱乐场所的经营规模、经营状况和实际收入水平,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核定高收入服务人员的人数和应代征税款。 五、各级地税机关应根据省政府1993年第6号令《福建省歌舞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主动与公安部门、文化局让管办等单位联系配合,加强征收管理,并定期(每季至少一次)牵头组织公安、文管办有关人员到各娱乐场所进行纳税检查。 六、对各歌舞厅、桑拿浴室未按实代征税款和按时申报缴税的应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七、各代征单位应加强对高收入服务人员的管理,对高收入服务人员应逐一造册登记(见附件一),以备检查。 八、各基层局应按季向市地税局报送“娱乐行业高收入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二)。 九、本通知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条款相应废止。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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