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地税规[2010]8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11-12
摘要: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在接到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上报的减免税报告后,对申请内容逐项审核,按照税收政策,对符合规定的减免申请在30日内作出批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苏地税规[2010]8号         2010-11-12

  税屋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4]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就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酌情减免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纳税人因全面停产(不包括季节性停产)、停业半年以上,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

  (二)对符合国家鼓励或扶持发展产业或项目的占地,短期内纳税人出现较大亏损的,且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工资、法定劳动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

  (三)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原因,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

  (四)其他经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困难情形。

  二、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如下书面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金额、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见附件1);

  (三)纳税人申请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土地权属证明;

  (五)纳税人提供的与减免依据或理由相关的资料:

  1、纳税人停产、停业的,应附报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

  2、对于国家鼓励或扶持发展产业或项目占地的减免税,应提供政府部门确定的扶持项目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

  3、对于因灾害和其他意外原因的减免税,应提供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所属期的气象资料证明或其它能够证明纳税人困难或受灾的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按年审批,原则上一年报送一次。主管地税机关集中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的期限为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通过主管地税机关逐级上报。

  (一)主管地税机关接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必须对申请内容逐项核实,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和报告,逐级上报。

  (二)上级地税机关接到下级地税机关的减免税报告后,要及时进行核报。对金额较大或影响面广的减免税事项,要进行专题调查,核实情况。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需分户报送纳税人申请减免税资料(本公告第二条中的纳税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并附主管地税机关的《纳税人减免税情况调查表》,由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提出处理意见,汇总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由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汇总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报批汇总表》(见附件2),上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在接到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上报的减免税报告后,对申请内容逐项审核,按照税收政策,对符合规定的减免申请在30日内作出批复。

  (四)主管地税机关收到批复结果后,应向纳税人发出《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告知书》,减免税期满后应及时恢复征税;对退回的减免税申请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告知纳税人。

  本公告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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