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5]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继续参照执行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1-05
摘要: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中合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以及中合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独资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继续参照执行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15]12号        2015-01-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继续参照执行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中合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以及中合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独资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中合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以及中合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独资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下贷款。

  四、中合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以及中合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独资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01月05日

标签: 金融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