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办函[2013]783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自治区税务局执法时是否要告知纳税人申请回避权等问题>请示函》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1-0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营业税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营业额为纳税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自治区税务局执法时是否要告知纳税人申请回避权等问题>请示函》的批复

税总办函[2013]783号      2013-11-0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征收营业税核定营业额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意见如下:

  1、关于回避问题的规定。

  目前,现行法律法规尚未将告知申请回避权作为税务机关执法必定的法定程序,且在税务机关统一适用的各种执法文书中,均没有告知回避的内容。

  2、关于税务机关核定营业额是否属于超越执法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营业税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营业额为纳税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税务机关可以确定其营业额。

  税屋提示——
  2013年9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以新地税发[2013]221号文,向国家税务局递交关于《新疆自治区税务局执法时是否要告知纳税人申请回避权等问题》函文,该文载明:
  (一)关于申请回避是否是税务机关在实施检查过程中的法定告知程序?
  (二)关于税务核定营业额是否属于越权执法的问题。

 

国家税务局

2013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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