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2015年度汇算清缴小微优惠政策执行口径 1、下列两种情形,全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1)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 (2)2015年10月1日(含,下同)之后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2、下列情形,需分段计算优惠税额 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分段计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10月1日之前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简称减低税率政策);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2)根据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2015年度新成立企业的起始经营月份,按照税务登记日期所在月份计算。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四)行业调整提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的规定,建筑业不属于工业企业,而属于其他企业,应按其他企业的标准来判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五、2015年下发的企业所得税文件 201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了完善企业所得税政策,加强实施后续管理,联合或单独发布了企业所得税政策文件60份,其中税收优惠政策13份,区域税收政策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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