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征[2007]2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6-22
摘要: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条处罚;纳税人因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导致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控发票的,依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7]28号      2007-6-22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信息化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办公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国务院信息办《关于同意在北京市、上海市、成都市、长春市开展金融税控收款机共享试点的批复》(国信办[2003]13号),以及本市有关单位制定的《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方案》(沪国税征[2005]20号)的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7年6月22日

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

  为了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加强税源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国务院信息办《关于同意在北京市、上海市、成都市、长春市开展金融税控收款机共享试点的批复》(国信办[2003]13号)以及《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方案》(沪国税征[2005]20号)的精神,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密切协作。

  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是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举措,是强化税源监控、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的重要手段,是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加强税务和财务管理的有力措施,是加快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需要。推广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标准化、市场化、行政监督”的工作思路,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推广应用工作。

  税控收款机的推广是一种政府行为,为加强领导,本市成立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姜平任协调小组组长,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信息委、市监察委、市质量技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市金融办、市经委、市旅游委、上海银监局、市银行同业公会、中国银联上海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为协调小组成员。下设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整个推广应用工作由协调小组统一指挥和组织,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市税务局负责做好牵头和推广应用具体落实工作,各政府职能部门按《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方案》的职责分工做好配合工作。

  二、明确范围,分类推广。

  本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范围为:从事商业零售、饮食、娱乐、服务、文化体育等适合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机具行业,有固定经营场所且达到起征点的全部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由于特殊因素而无法安装税控收款机系列机具的,报经工作办公室批准后,可暂缓使用税控收款机。上述行业中,服务业包括营业税税目中代理业、旅店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税控收款机系列机具包括税控收款机、税控器和金融税控收款机。

  上述行业中,对未使用金融POS机,或者虽已使用金融POS机,但该机具不符合金融IC卡改造条件的纳税人,原则上以推广金融税控收款机为主。

  从事商业零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普通发票。商业零售企业以外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普通发票;其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2007年1月1日起全部使用全国统一的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不再列入税控收款机推广范围。

  凡使用POS系统、MIS系统进行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的大型零售商场、超市、大卖场和大型连锁快餐业,待国家相关标准出台后再实施税控改造,目前可暂缓使用税控收款机。

  三、循序推广,分步覆盖。

  根据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三年内分步完成税控收款机系列机具的推广应用。

  (一)2007年启动饮食、娱乐业等行业的推广应用工作;

  (二)2008年启动商业零售、服务、文化体育等行业的推广应用工作;

  (三)2009年全面完成推广工作。本市已使用非国标税控黑匣子的企业和已使用商用收款机的企业,只要是适合税控收款机推广范围的,必须在2009年年底前自行选购税控收款机系列机具。

  四、行政引导,市场操作。

  本市税控收款机系列机具的市场准入选型招标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公开招标,招标内容包括企业实力、产品的技术性能和价格以及销售服务商实力,中标的生产企业在上海市内只能销售此次中标机具。如有其它产品,须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但所售产品价格不得高于投标时所报同类产品的价格,技术指标不得低于投标时所报同类产品的技术指标,且经工作办公室认可后方可销售。

  纳税人可在中标企业中自行选择经认可的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品牌和机型。税务机关应督促并组织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选购中标产品,不得指定任何品牌和机型,不得强制纳税人选购某种产品。

  税控收款机和税控器采取谁销售谁服务的方式;金融税控收款机维护采取第三方专业化服务方式,中标企业必须委托金融税控收款机第三方专业化维护公司承担维护服务。金融税控收款机第三方专业化维护公司由市信息委、市金融服务办、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另行产生,首次中标的金融税控收款机第三方专业化维护公司不超过4家。金融税控收款机第三方专业化维护公司的监管由相关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其日常管理工作委托市银行同业公会负责。

  为更好地推动金融税控收款机的试点工作,改善本市用卡环境,纳税人所购金融税控收款机在每月银行卡支付达到一定金额,由发卡金融机构向其支付刷卡设备的使用费用。具体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另行制定。

  五、优胜劣汰,建立考核机制。

  工作办公室根据中标企业的实际销售和服务现状,对中标企业进行考核,建立竞争机制,优胜劣汰,提高中标企业的服务质量。

  中标企业有以下情况的,经查实,将被取消本市销售资格:

  1、重大违法经营情况;

  2、《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证书》或《税控收款机生产许可证》一旦失效或被国家有关部门取消的情况;

  3、投标、销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舞弊行为的情况;

  4、售后服务与投标时的承诺有严重不符的情况;

  5、未通过产品质量抽检,并在限期整改后仍未通过的情况;

  6、经工作办公室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情况;

  为防止中标企业走逃,保证售后服务,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企业在中标后,必须提交价值1000万的银行保函,由工作办公室负责管理,3年内中标企业一旦被取消本市销售资格,工作办公室有权向出具保函的银行索取保函限额内的违约金。违约金仅用于赔偿用户相关费用及承接该违约企业市场的后续服务所需费用,不得挪用,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六、依托科技,强化发票管理。

  税控收款机是利用现代高科技手段加强发票管理的重要载体,通过以机控票、以票控税的方式,实现税源监控,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的目的。税控发票是一种新式的机打发票,从2007年起在推广范围内逐步取代手工发票,同时,本市将严格控制定额发票的使用范围。为进一步鼓励消费者索要发票,本市将继续并扩展普通发票有奖管理的范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依法办事,严惩违章违纪行为。

  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条处罚;纳税人因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导致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控发票的,依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办公室

2007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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