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完税标志手册及税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地税发[1999]4号 1999-03-01 税屋提示——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4月22日起全文废止。
省人民政府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非机动车征收车船使用税,为了规范、统一全省样式,切实做好征收管理工作,省局设计了完税、免税标志和纳、免税手册样式,增印了50元票面的定额完税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标志 (一)标志的种类及适用范围。标志分完税和免税两种。完税标志印有“税讫”字样。根据征税对象的不同,又分为自行车、人力车、畜力车三种,以式样、颜色不同区分,并分别冠以地区名称。适用于缴纳车船使用税的各种非机动车。免税标志印有“免税”字样,仅适用于云政发[1999]20号文规定免税的自行车。 (二)标志的使用。标志按年使用,每年换发一次,即随税款征收的同时发给纳税人。自行车的标志必须悬挂在车的龙头部位,人力车、畜力车的标志必须固定于车的明显位置,以利于平时的检查。 (三)标志的管理。完税、免税标志作为完税证进行管理,同时,均纳入现行的征管票证帐簿进行统计。具体操作参照原云南省税务局云税计字[1992]62号、云税发字[1993]46号文件对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完税、免税标志的有关规定执行。 标志每年核发一次,在核发下年度标志前,对上年度作废、损坏、剩余的标志由县级地税机关负责销毁,并按规定进行帐务处理,不得结转下年度使用。 二、手册 (一)手册的使用。为便于平时的检查工作,省局另行设计了《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纳税手册》和《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免税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每本多年使用,用于记录各年度征、免税情况。在纳税人缴纳车船使用税时,与完税、免税标志同时发放。 (二)手册的管理。我省非机车车手册管理,参照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纳税手册》及《免税手册》的规定执行。 三、标志、手册的设计及制作标志、手册由省局统一设计,各地自行制作。但鉴于今年开征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时间较紧,为不影响工作,节约制作费用,省局决定,1999年度全省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标志、手册统一由昆明市官渡区铝塑工艺品厂制作(制作价格及联系电话附后)。制作费用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与厂家负责结算。各地应尽快落实本地区的具体使用数量,于3月10日前书面上报省局。 四、税票由于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涉及的面广,工作量大,为了操作简易,提高工作效益,省局决定增印50元票面的定额完税证,原有的10元票面的定额完税证也可同时使用。为了保证税款入库和统计的准确性,在征收车船使用税时,请在票面上加盖“车船使用税征收专用章”。章戳各地自行制作,式样附后。 五、纳税人对标志、手册和税票应妥善保存,查验时,应将三证提供税务机关或授权的有关单位检查,证明完税情况。 六、各地应按云政发[1999]2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税额和征收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规定的通知》及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征管办法。 七、本通知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03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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