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01]56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交通施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10-22
摘要:中港第四航务工程局、广州航道局所属全资控股在广东省内的二级施工企业(名单详见附件),应按照国税发[2001]13号文件的规定,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就地预交比例为应交企业所得税的15%。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交通施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1]568号                  2001-10-22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施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679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中港第四航务工程局、广州航道局以及全资控股的二级施工企业,统一由工程局(航道局)在广州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港第四航务工程局、广州航道局所属全资控股在广东省内的二级施工企业(名单详见附件),应按照国税发[2001]13号文件的规定,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就地预交比例为应交企业所得税的15%。

  三、上述2户工程局(航道局)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统一由中港第四航务工程局、广州航道局直接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10月22日

标签: 建筑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