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补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2]123号 2002-09-25 稽查局,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国有土地上从事旧城(村庄)改造,房屋拆迁补偿是否应缴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按2000年8月1日起施行的《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可以采用货币补偿方式,也可以采用房屋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将结算的拆迁补偿金全部支付给被拆迁人,可自由购买开发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售房收入应全额征收营业税。实行房屋补偿的,拆迁人按照货币补偿方式结算的补偿金提供价款相当的房屋给被拆迁人,实为以开发房屋抵被拆迁人的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以提供的房屋抵顶补偿金的价款为计税营业额,按规定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房屋使用权交付被拆迁人的当天。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09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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