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5]225号 2005-8-5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组织专班对辖区内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新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对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或未经税务机关认定免税资格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一律不得对其免征增值税。各级国税机关在进行免税资格认定时,必须严格审查纳税人报送的相关资料,并进行实地核查,逐一核实企业报送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免税资格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中的各项内容,并签署意见。 二、各主管国税机关应对所属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旧版废旧物资收购发票进行清缴,然后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重新发售新百元版或新千元版湖北省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单笔收购金额较大,确需使用大版面发票的,由主管国税机关实地调查后,方可发放新万元版湖北省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并监督企业开具。 三、湖北省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仅限于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在本县(市)开具。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跨县(市)临时收购废旧物资需要使用收购发票的,比照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的有关税收规定处理。 四、各地应在8月31日前,将《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统计表》(附件二)上报省局(路径:FTP/centre/流转税处/业务一组/“废旧物资企业上报”文件夹)。 附件1: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免税资格申请认定表 附件2: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统计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8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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