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优惠补贴到底该如何处理

来源:中税中兴 作者:王昊天 人气: 时间:2021-12-14
摘要: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最后,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认定。

  近年来,我国电商规模迅速增长,优惠方案层出不穷,但相关税收法规都缺少对平台优惠补贴的明确规定。

  百亿补贴最早是由“并夕夕”自2019年上半年推出,一直深受用户追捧。在该优惠补贴模式下,商家的订单金额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买家实际支付的价款,一部分是平台给予商家的补贴。

  以上图为例,该鼠标销售价格为149元,买家实际支付99元并收到商家开具的99元发票,平台补贴金额为50元并要求商家开具50元发票。

  在该笔交易中,商家是否应向平台开具发票?应按哪个税目开具发票呢?

  观点1:价外费用

  2019年12月25日,湖北税局回复了某电商平台咨询的补贴开票的问题。

  问题:我司为电商平台,我们对在我司商户平台销售商品的商家进行补贴,即对在商家购买货物的消费者进行优惠进行优惠或者减免。请问商家是否应该对我司进行开票?发票内容应该是是服务类的还是商品类的?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文件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文件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第二章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第一节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文件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综上所述,补贴属于列举的价外费用,虽然补贴属于增值税列举的价外费用,但缴纳增值税的前提必须是纳税人发生了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对没有发生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就不存在纳税义务,所收取的补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反之,则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最后,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认定。

  简而言之,湖北税局认为补贴属于价外费用,但前提是必须发生了纳税义务,若商家与平台之间不存在货物或劳务交易,则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在该案例中,平台并非购买方,且与商家不存在货物交易,因此将该补贴不能简单的定义为价外费用。

  观点2:商家给平台补足的货款

  在该案例中,平台并非购买方,且与商家不存在货物交易,若商家以平台补足货款为依据向平台方开票,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观点3:推广费用

  平台推出百亿补贴活动,目的是吸引消费者前来购物,提升购物力度。该补贴由平台展示并发放给消费者,其使用条件、时间及规则均由平台制定,而与商家无关。平台为了获取流量,必然会发生一些费用来进行推广。因此从平台的根本目的出发,该补贴可视为平台向商家购买的推广服务,商家收取的款项也就不属于主营业的销售收入。开票层面,商家可向平台开具广告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分析总结

  笔者认为,平台联合商家开展推广活动,目的在于扩大平台影响力,吸引买家在平台消费,因此开展推广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均应作为销售费用。在上述案例中,商家与买家的实际交易金额为99元,剩余的50元为配合平台推广而获取的服务费,可按照现代服务开具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随着电商交易的不断发展,用户规模的持续增加,网络购物的优惠模式必将越发复杂,建议财税部门尽快完善相关政策,明确处理方法,降低企业纳税风险。

  原标题:百亿补贴,到底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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