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10]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3-04
摘要: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97号          2010-03-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销售合成牛胚胎征免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三月四日


哪些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一、哪些产品属于增值税政策定义的农产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二、哪些农产品能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汇总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规定: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97号)规定,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二)外购农产品直接销售免征增值税政策汇总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号)规定:一、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大豆免征增值税,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一)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二)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三)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三、哪些农产品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包括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动物骨粒、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因此,销售农产品现行适用9%增值税税率。

  来源:北京税务   发布日期:2019-08-19


充分利用农产品免税政策实现企业节税

  企业涉及农产品业务,如何充分利用好农产品的免税政策,来实现节税?下面具体分析下案例筹划前后的差异。

  【案例】A茶业生产公司按现行政策,精制茶增值税率为13%。A公司进项税额主要有两部分:一是购进农业生产资料的进项;二是公司租金、水费、电费和修理用配件等的进项。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营,公司的增值税税负较高。公司应如何进行筹划以减轻税收负担?(暂不考虑地方教育费附加)

  分析:从A公司的客观情况来看,税负高的原因在于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比例太低。因此,公司进行税收筹划的关键在于如何增加进项税额的抵扣。围绕进项来说,A可采取以下筹划方案。

  筹划:A公司将整个生产流程分成茶叶种植园种植茶树生产茶叶、精制茶加工厂对初制茶叶进行精加工后再销售两部分,茶叶种植园和精制茶加工厂均实行独立核算分开后,茶叶种植园属于农产品生产单位,其生产销售初制茶叶按规定可免征增值税。精制茶加工厂从茶叶种植园购入初制茶叶可抵扣12%的进项。

  来,举个具体数字来练习下。

  假定A每年购进农业生产资料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2万元,其他租金、水电费、维修用配件等进项税额为10万元,全年精制茶不含税销售额收入为500万元,则:

  ① 没有筹划前

  应纳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500×13%-(12+10)=43(万元)税负率=45÷500×100%=8.6%

  ② 执行筹划后

  A将生产流程独立分开核算,独立出来的茶叶种植园销售自产的初制茶叶免征增值税,假定茶叶销售给精制茶加工厂的初制茶叶售价为350万元,其他不变,则: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500×13%-(350×12%+10)=13(万元)税负率=13÷500×100%=2.6%。

  可见,这种情况下的税务筹划是必要的,可获得良好的收益。筹划后,节税30万元(43-13),税负率下降了6%(8.6-2.6)。

  对涉农业来说,农产品免税的重要性极其大的,对于企业不同情况,下面简单讲不同筹划案例,供大家参考应用。

  【例1】晶晶饮品公司是专门生产菊花茶的涉农业企业,直接收购农户生产的菊花,预计2021年度取得利润500万元。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125万元(500*25%)。对于晶晶公司而言,应当如何筹划企业所得税呢?

  建议:晶晶公司委托农户按公司的要求种植菊花,即由公司提供种子、肥料、技术指导,主要种植成本由公司出,对受托种植农户支付劳务费,公司收回菊花、再销售,一定程度来讲也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所以,公司按可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

  则:应纳企业所得税

  = (500 x25% x50%)万元,减少税款62.5万元。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例2】个户杨总从事玉米生意,其收购、销售的玉米按规定缴增值税,去年实现销售收人2000万元,应按照一般纳税人标准计税。由于杨某无法取得足够的增值税专票抵扣进项,应缴纳增值税230. 08万元,直接减少经营利润230. 08万元。(类似此案例,实际中时有发生的)

  建议:杨总成立农村合作社,具备农民合作社的规模经营条件,足够吸引本地农业生产者,则对外收购的比重就会降低,同样其对外销售的免税产品比例就会提高,享受税收优惠就会越大。

  对于杨总而言,如果成立合作社后,销售本社成员自产玉米2000万元,应纳增值税为零,从而直接增加社员的分红比例,带动社员共同富裕,也大大的增加了自己的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一)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定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千万不能照猫画虎!

  来源:亿生财税   2021-03-29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